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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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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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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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属市直接管理的下列单位: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均应向我局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上述单位首先应到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按申请表所列内容提供有关材料,送济宁市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并进行现场验收、卫生质量监测、从业人员健康查体等工作。对符合发证的单位,写出现场监督意见,由申办单位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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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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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卫生许可证申请表;②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③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证明;④经营场所卫生设施资料;⑤市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及意见书;⑥近3个月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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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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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卫生质量监测、从业人员健康查体等工作,2个工作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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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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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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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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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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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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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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