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和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
二、受理范围
凡在济宁市辖区生产涉水产品企业,均应向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
三、须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按下列顺序排序,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1.涉及饮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书。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上报省、部审批件。如: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水产品及进口涉水产品、防护材料、一般水质处理器)。
3. 产品材料及配方;
4、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5、生产设备清单;
6、产品执行标准(国标或企业标准);
7、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
8、产品说明书(含产品适用的水质范围);
9、样品彩色照片1张;
10、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12、委托生产的,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13、直接从事涉水产品的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4、产品中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5、省卫生厅认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16、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注:1.一律用A4规格纸打印。(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为12号字)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合格者加盖年度印章;复核、更换卫生许可证均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以上要求办理。
3.申请表及所附资料一式三份,原件两份,复印件一份。原件须逐页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必须逐页签字,并在备注中说明。
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官员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和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国产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处理器中的反渗透净水器、纳虑净水器的审批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 、初审时限及要求
1.申报及受理:
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当日内做出如下决定:
(1)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
(3)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的,视为未申请。
2.时限:
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卫生监督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卫生标准与要求,对资料及现场进行初审验收,出具现场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企业报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审批。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期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