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组织要针对不同的公开内容和范围,合理确定公开的方法、形式和时限,做到因地制宜、简便易行。
1、公开方法。对列入公开目录的例行公开事项,应主动予以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站总支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站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党员、群众申请公开的事项,经基层党组织研究认定可以公开的,应向申请人公开或通过在相关公开载体上设置“点题栏”、“回音壁”等栏目,向党员或群众公开;党组织认为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将申请办理情况报站总支备案。对于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可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和其他会议等方式进行公开,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促进党组织与党员、群众之间的互动与交流。
2、公开形式。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务公开的平台和载体建设,做到图表与文字相结合,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在注意公开内容的准确性、科学性的前提下,讲究可读性和艺术性。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应通过采取党内会议、文件、通报、公示或内部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开;需要向群众公开的,应通过采取党务公开栏、为民办事服务窗口、板报、局域网等形式进行公开。在公开地点上,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坚持快捷、便民、实效的原则,做到固定地点与流动地点相结合。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服从公开内容,应做到动态公开与常态公开相结合。对于决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固定内容应长期公开;对于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定期公开,一般每半年更换一次,每季度微调一次;对于为民办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应根据进展情况适时予以公开;对于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临时性、应急性工作应及时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