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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

关键词:

鱼台开发区

2014-01-11

一、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 新入开发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内全部用于奖励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内按30%的比例奖励企业。
    第二条、在区内从事高科技产品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内全部予以奖励企业。
    第三条、投资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大型工业、仓储项目,投资过5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国内外知名大企业、大集团及其分公司投资项目,省及省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
     新入开发区企业可采取征用、租赁、租买结合或无偿使用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需征用土地的企业依法给予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县内一切应收取的费用减免;如租赁土地,按上年每亩纯收入收取租赁费,也可采取租买结合的办法,用财政奖励企业的资金办理征地手续;对投资大、回报率高的项目可无偿使用土地。
 三、优质服务与管理政策
     第一条、资新上项目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各项手续由开发区负责协调办理。
     第二条、建企业厂房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建设规划费、工程招(投)标管理费、综合开发费、地段差价、验线费、定额编制费。
    第三条、经济开发区实行扎口管理,开放式经营,只收税不收费,不搞任何形式的评比,不经许可,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进入开发区检查。
四、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奖励标准
     1、对引进国外资金10万美元以上外资直接投资于开发
区经济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的单位或引荐人,按所引进外资实际使用额的1%给予奖励。
     2 、引进外资的形式包括现汇、设备;
     3、 引进的港、澳、台资金来我区投资的,视同国外资金予以奖励。
    (二)对引进县外国内资金的奖励
      1、凡引进县外国内资金投资新上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单位或引荐人,项目投产后,从企业缴税第一年所享受的税收奖励政策奖金中按15%予以一次性奖励。
     2、引进资金的形式包括现金、设备。     
     3、对引进国外资金的奖励办法实际到位外资以会计师事务所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项目建成后,由引资单位或个人凭验资报告及有关证明向县外经贸局申报,经县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受益财政出资,同级政府兑现奖励。
      4、对引县外国内资金的奖励办法
     项目投产经营后,由引资单位或引荐人向县招商局申报,并由合资、合作双方出具出资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有效证明,经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受益财政出资,同级政府兑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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