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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情况反映制度

关键词:

鱼台安监局

2014-01-25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畅通党内下情上达渠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情况反映制度,是指各级党的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员向其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

第三条  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的主要内容: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县委、市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建议;

(二)工作中的新举措、新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

(三)对上级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处置重大事故、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五)值得重视的党内思想倾向、社会动态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下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的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

第四条  党员向党组织反映的主要内容:

(一)反映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意见和要求;

(二)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揭发检举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违法违纪等方面的事实情况;

(四)向党的上级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

(五)党员认为需要向党组织反映的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党内情况反映的主要形式:

(一)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一般以书面报告形式逐级反映,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可越级反映或多级反映。

(二)党员向党组织反映情况,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反映的形式。受理口头反映的党组织,应明确专人进行记录。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拓畅通党内情况反映渠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下级党组织或党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下级党组织反映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对党员署真实姓名揭发、检举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告知处理结果;党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办理情况;党员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的,应当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章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并受党纪国法的保护。

第八条  反映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党组织和党员对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向有关党组织反映,或者在反映的情况中故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党组织或党员阻挠、干扰反映重要情况、重大问题的;

(三)有关党组织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情况反映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党内情况反映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监察室具体办理,或由局办公室、监察室会同其他机构共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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