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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关键词:

鱼台安监局

2014-01-25

 

 

氧化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考评说明

1.本标准所指的氧化铝企业包括联合企业中的氧化铝生产单元及独立氧化铝生产企业,适用于氧化铝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2.依法生产的氧化铝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参加氧化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标准共有13项考评类目(A级元素)、46项考评项目(B级元素)和194条考评内容(核心内容)。

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办法中加粗内容),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10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标准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评定等级

标准化得分

安全绩效

一级

90

考核年度内无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千人负伤率≤1;无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无新增职业病发生。

二级

75

考核年度内千人工亡率≤0.1,千人负伤率≤3;无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新增职业病发病率≤1

三级

60

考核年度内千人工亡率≤0.3,无较大以上事故,千人负伤率≤5;无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新增职业病发病率≤2

 

 

 

 

 

 

 

 

 

 

 

 

 

 

 

 

 

 

 

 

 


 

氧化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从                    日 到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考评

类目

考评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

分值

考评办法

自评/评审描述

实际

得分

一、安全生产目标

 

1.1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中应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3

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1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或相应责任的,扣1分。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且量化目标、指标。

5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计划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颁发的,视为没有,不得分;每有一个目标、指标未量化扣1分。

 

 

1.2监测与考核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5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4

无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每次扣2分;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2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3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含无评估报告),不得分;未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颁发的,扣1分;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

人员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占员工总数的千分之三以上;文化程度为大专及以上,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比例为10%以上。

20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达员工总数的千分之三,每少一个千分点扣5分;文化程度未达大专及以上,有一人扣2分,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未达10%,每少2个百分点扣5分。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

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任命的,扣5分;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的,每少1个责任人扣1分。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评估本企业存在的风险,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以会议纪要形式保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

10

每缺少一次,扣5分;无会议纪要的,扣2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扣2分;有未完成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

 

 

2.2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3

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5

未定期进行适宜性评审的,不得分;没有评审记录的,不得分;评审、更新频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每缺一次扣2分;更新后未以文件发布的,扣2分。

 

 

小计

40

得分小计

 

 

三、安全投入

3.1安全生产费用

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建立相应使用台账。

6

无保障机制的,不得分;保障机制执行不严格的,每次扣3分;未建立台账,不得分;台帐不完整的,每项扣3分。

 

 

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并实施:应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并实施: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物品;
4)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5)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6)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7)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8)安全标志及标识;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24

 

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5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4分。

 

 

3.2工伤保险

缴纳足额的保险费(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20

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每一人未缴的,扣5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20分。

 

 

保障受伤员工获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5

有关工伤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2分;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不得分;工伤等级鉴定每少一人,扣2分。

 

 

小计

55

得分小计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应包含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明确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

2

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扣1分。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主管部门汇总。

2

每少一个部门和基层单位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1分;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未分类汇总的,扣1分。

 

 

每半年进行一次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

2

不按规定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的,不得分;识别并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每缺少一个,扣1分;未传达的,不得分;传达每缺少一项,扣1分。

 

 

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合规性评价,编制输出合规性评价报告。

2

未按时开展合规性评价的,不得分;未编制合规性评价报告的,不得分;

 

 

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2

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1分;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1分。

 

 

4.2规章制度

文件管理制度应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内容。

5

缺少环节内容的,每项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工伤保险、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制度。

15

未发布的,不得分;企业制度中未包含要求内容的,每缺一项,扣5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5分。

 

 

4.3操作规程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审核、发布。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下发到岗位;岗位员工应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8

未审核、发布的,不得分;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操作规程不齐全的,每缺一个,扣3分;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3分;发现员工不熟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一人次扣2分。

 

 

4.4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

未进行的,不得分;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扣1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4.5修订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5

未及时进行的,每项扣2分;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扣1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1分。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2

未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得分;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扣1分。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记录、风险评价信息;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卫生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人员资格证;安全评价报告等。

10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5分;每缺少一类档案,扣2分。

 

 

小计

70

得分小计

 

 

五、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保障教育培训资源:场地、教材、教师等。

4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定期识别需求的,扣1分;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未保障教育培训资源的,每缺一项扣1分。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4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1分;记录不完整、不齐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进行效果评价的,每次扣1分;未根据评价作出改进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每次扣1分。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每年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

6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未按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一人扣2分;培训要求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要求的,每次扣2分。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应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班组应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

15

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5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5分;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5分;未按规定对转岗、离岗复工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5分;班组无安全活动,不得分;班组安全活动每少一次,扣3分。

 

 

5.4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2

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4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5.5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经职业健康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

未经职业健康培训,不得分;每人次扣1分。

 

 

5.6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4

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不得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未提供相应劳保用品的,不得分;无专人带领的,不得分。

 

 

5.7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

安全文化建设与AQ/T9004《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不符,不得分。

 

 

小计

55

得分小计

 

 

六、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新、改、扩建设项目应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履行立项、审批和审查等各项程序。

4

建设项目无立项、审批和审查等批复手续,不得分。

 

 

新、改、扩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等规定执行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和项目安全验收等审查、批复和备案等程序;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6

未执行“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分;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审查、安全验收评价和项目安全验收程序,一个项目扣3分;缺一项程序,扣2分;未按规定时间段执行,一次扣1分;未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不得分。

 

 

厂址选择、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厂区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应设有安全通道。

4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安全通道设置不符合规定,每处扣0.5分。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室外大型设备等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保持完好。

2

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查,扣1分;防雷设施不完好,每处扣0.5分。

 

 

厂房的照明,厂房、车间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及主要会议室、操作室、计算机室、变频室、酸碱洗槽、配电室、液压站、油库、泵房、电缆隧道、煤气站等,应按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并保持完好。

3

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不符合要求,每处扣1分;有一处未按要求设置事故照明,扣1分;设置事故照明不能正常使用,每处扣0.5分。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厂内的铁路、道路设施(包括车辆、铁路、道口、道路安全标志等)以及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道路运输车辆、货物装卸、车辆行驶应符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规定。

5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设备选型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不应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

6

有一台套设备不符合要求,扣1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每处除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6分。

 

 

应设置全厂管/控一体化的自动控制系统,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区域位置分区设置集中控制室,采用集散控制系统,对生产过程进行自动检测、控制和管理。

8

无全厂管/控一体化的自动控制系统,不得分;未按规定设置集中控制室,一处扣4分。

 

 

散发余热、余气(汽)的车间或场所应设置机械和自然通风设施;生产作业场所易积水的坑、槽、沟应保持排水畅通;密闭的坑、池、沟应设置换气设施。

3

无排水设施,每处扣0.5分;无换气设施,每处扣0.5分。

 

 

生产岗位操作室、会议室、生活辅助设施(更衣室、浴池、食堂)、车间主配电室等,应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间留有合理的间距;操作室不应置于压力容器上方或附近,应留有合理的间距。

3

现场操作室、更衣室、休息室、会议室在大型槽、罐等容器和危险性较大设施的事故影响范围内,每处扣1分。

 

 

固体输送设备(皮带、传送带、板式输送机、斗式提升机、链条机、螺旋输送机等)应符合《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31)要求,应设启停用警铃、电气联锁和事故急停装置等。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碱粉贮存场所应设置机械化吊卸和搬运设施。

3

无机械化吊卸和搬运设施,不得分。

 

 

石灰炉应设置通风和排烟设施。

3

无通风和排烟设施的,不得分。

 

 

蒸汽缓冲器、压煮器、管道化溶出装置、蒸发器、脱硅机、压缩空气储罐、真空罐等压力容器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的要求,各种安全附件(安全阀、防爆膜、压力表、温度表、报警器等)应齐全;溶出器、料浆及冷凝水自蒸发器、蒸汽缓冲器、新蒸汽总管上应设置安全阀,每台压力容器或每处应设置2个安全阀,并应确保泄压排出点符合安全要求。

8

一处不符合标准要求,扣2分;安全附件每缺一项,扣1分;无联锁控制系统的,每处扣2分。

 

 

溶出系统的换热器、溶出器和自蒸发器上都应设合理、安全、可靠的不凝气排出设施。

4

有一处未设排出设施扣2分。

 

 

熟料窑饲料泵、赤泥外排高压泵、压煮溶出饲料泵必须设置压力检测、超压报警、自动停车等安全装置。

4

一处不符合标准要求,扣2分。

 

 

熔盐炉、余热锅炉等的安全设施应符合《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要求。

5

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要求,扣1分。

 

 

桥式起重机、电葫芦、卷扬机、龙门吊、汽车吊、电梯等起重设备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要求,限位器、联锁开关、制动器、限载器、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应齐全;电梯应设置应急保安电源。

8

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要求,扣2分;安全设施缺乏,每项扣2分;电梯无应急保安电源,每处扣2分。

 

 

厂内叉车、电瓶车、机动车等车辆应符合《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的要求。

3

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要求,扣1分。

 

 

压缩空气管道、料浆管道、溶液管道、蒸汽管道等压力管道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的规定。

5

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要求,扣1分。

 

 

天然气、煤层气、煤气等燃气管道应设置有放散、接地装置,埋地管道应有防腐保护设施,管道与周围其它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要求;用煤气作燃料的现场应设置煤气泄漏检测,放空等相应装置。

5

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要求,扣1分。

 

 

煤气站的各项安全设施应符合《发生 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要求;煤气输送管道应设气水分离设施

10

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要求,扣2分;煤气输送管道无气水分离设施,扣5分。

 

 

槽罐应设置液面指示装置和防止冒槽的溢流装置;槽罐顶应设置专门的安全通道;槽罐区设围堰,地沟加盖板,现场应设事故喷淋及冲洗设施。

5

无液面指示装置和防止冒槽的溢流装置,每处扣1分;未设围堰,每处扣1分;地沟盖板缺少,每处扣1分;现场缺冲洗设施,每处扣1分。

 

 

空气压缩机应符合《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JB8524要求。

3

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要求,扣1分。

 

 

压滤机液压部分应安装电接点压力表,应有联锁控制系统。

2

未安装电接点压力表或联锁控制系统,不得分。

 

 

煤粉制备系统应设置有收尘、通风、灭火设施; 煤粉制备系统必须设置灭火设施,并配置灭火器。煤粉仓、粗粉分离器、细粉分离器、煤粉经过的管道上都必须设置防爆装置。

3

收尘、通风、灭火、防爆设施缺乏,每项扣1分。

 

 

重油库、槽区、柴油罐、高压油泵房应有完善的防火和灭火设施;油罐组周围应设防火堤;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油罐应设有通入惰性气体的灭火接口。

3

防火和灭火设施不完善,每处扣1分;未设防火堤,每处扣0.5分;卸油系统未采用密闭管道,扣2分;油罐无通入惰性气体的灭火接口,每处扣1分。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接零等装置;供电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各用电设备应有短路和过载保护;潮湿或高温区的场所,设备选型以及电缆敷设应满足其特殊的环境条件要求。

3

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要求,扣1分。

 

 

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报警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2

未设装置,不得分;有一处少一项装置,扣1分;有一处未设防小动物进入措施,扣1分。

 

 

自控设施的线路不应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有腐蚀性物质排液、潮湿以及有强磁场和强静电场干扰的位置,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或屏蔽措施;自动控制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二氧化碳的除尘、洗涤、加压输送系统的安全设施应齐全完好。

2

未设装置,不得分;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

 

 

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收尘(电除尘、湿式收尘、布袋收尘)器应设置有防爆装置。

2

防爆装置,每处扣0.5分。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建立设备检维修台帐,制定检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按照检维修计划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危险检维修应制定实施方案,应包括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和维护,检修完毕后按程序进行试车和消缺。

10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不得分;资料不齐全,每次(项)扣1分;未按计划检维修,每项扣2分;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每项扣1分;失修每处扣1分;安全设备设施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及时,每处扣2分;检修完毕后未按程序试车,每项扣1分。

 

 

主要生产(工艺)设备上使用的需强制检测的元件、仪器仪表、变送器、工艺设施安全联锁装置以及可燃、有毒气体检漏报警仪和防雷电、防静电设施等均应处于规定的检测检验周期内。

6

有一类项目没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扣3分;现场发现一处超过周期,扣2分。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结构应可靠完整,如天花板、管道、墙壁及支柱、罐(水、气、油等)、门道及窗户框架、排水沟及下水管、固定梯、混凝土及钢结构等,不应有明显的严重结构缺陷。

4

存在一处缺陷,扣1分;

 

 

设立危险化学品(酸、碱等)、易燃易爆品、放射源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存放危险物质,并按规定获得批准。

5

未规定设立专用仓库或获得批准,不得分。

 

 

对涉及强酸、强碱及高碱料浆等生产岗位实施有效的监控;对储槽设置液位进行监测,液位超限报警后,应立即采取停止进料等措施;各种防护罩、溢流管道等设施应完好。

5

未落实监控,每处扣1分;液位超限报警后,未采取相应措施,每次扣2分;防护设施存在缺陷,每处扣1分。

 

 

湿法生产车间内地坪应做出一定的坡度,并设地沟及污水槽;现场地沟应畅通,盖板应齐全完好。

6

未设地沟及污水槽,不得分;地坪坡度不符合要求,每处扣1分;地沟不畅通、盖板不齐全,每处扣0.5分。

 

 

现场设置的喷淋、冲洗设施应完好;存在强碱的作业岗位应配置硼酸水等药品。

4

喷淋、冲洗设施不完好,每处扣2分;强碱的作业岗位缺配置硼酸水等药品,每处扣1分。

 

 

在人员有可能接触到的蒸汽管道、高温料浆设施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离防护措施。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器材配备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要求,并定期对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检查、试验、维修和更换,确保设施完好,不得挪作它用。

8

消防器材配备不符合要求或不完好,每处扣2分;未定期对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检查、试验、维修和更换,不得分;有挪作它用,每次扣1分。

 

 

易燃易爆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意外泄露和火源。

3

无隔离防护措施,每处扣1分。

 

 

对可燃气体的泄漏等应进行监测,现场不应有泄漏现象。对可燃物质(润滑油、重油等)的温度应进行监控,并有超温报警措施。

4

未监测,不得分;未按期监测,没少一次扣1分;未对温度进行监控,不得分;无超温报警措施,每处扣1分。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应使用阻燃电缆,选择防爆电器,依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选择电线和电缆,以满足不同场合和不同工况下的要求。

5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易发生燃爆的除尘管道应及时清除积尘。

2

未及时清除积尘,不得分。

 

 

对溶出系统、蒸发系统、脱硅系统的压力、温度及液位等参数进行检测和监控,应有相应的联锁系统;定期对系统检测仪表进行维护保养,系统检测仪表应完好、灵敏、精确。

8

未对参数进行检测和监控,不得分;无相应联锁系统,每处扣2分;系统检测仪表有缺陷,每处扣1分。

 

 

隔膜泵、油隔泵等进出料部位应设置进出料补偿器等措施,确保系统压力稳定;泵本体应设置超压报警、跳停和油系统自动卸压等安全保护设施运行良好。

3

未设置进出料补偿器措施,每处扣1分,泵本体未设置超压报警、跳停和油系统自动卸压等安全保护设施,每处扣1分;安全保护设施不能运行,每处扣0.5分。

 

 

压力容器、管道设置安全阀、爆破片、爆破冒、易熔塞、紧急切断阀、减压阀、压力表等卸压装置及安全附件应完好,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手动试验,确保其安全可靠。

4

无卸压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得分;未定期试验,每次扣1分。

 

 

压力管道的固定支架、弹簧支吊架、热补偿器等应牢固、可靠,并定期检查。

3

有缺陷,每处扣1分;未检查,不得分;未定期检查,每少一次扣0.5分。

 

 

根据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定期对压力容器、管道及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进行检测,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8

未进行检测,不得分;一处未在有效期内使用,扣2分。

 

 

起重设备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规定,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运行许可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8

未取得运行许可证,不得分;未按期进行检测、检验,每台次扣4分。

 

 

起重设备的下列安全装置,应按制度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使用:

1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

2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

3倾斜调整和显示装置;

4缓冲器;

5)露天作业的防风防爬装置;

6)防后倾装置;

7)回转锁定装置;

8)起重量限制器;

9)力矩限制器;

10)防碰装置;

11)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12)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13)地面操作手柄要有急停按钮;

14)失压保护装置。

6

安全装置缺失,每项扣2分;未按照制度检查,每次扣1分;设施存在缺陷,每处扣1分。

 

 

吊钩、吊具、吊索应在其额定载荷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

3

不符合要求,每处扣0.5分。

 

 

起重机在行走前和行走过程中,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吊运物行走时,不应从人的上方通行;在特定的情况下越过主体设备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3

不符合规定,每次扣1分。

 

 

配电室高压开关柜等电气设备应设有“五防”装置(防止误分、误合开关,防止带负荷拉合刀闸,防止带电挂接地线,防止带接地线合闸,防止误入带电间隔)手持电动工具应装设触电保安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6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电器设施的绝缘保护应完好,电气作业使用的各种工器具应按规定进行耐压试验、检测。

4

绝缘保护有缺陷,每处扣1分;工具未进行检测,不得分;未按照期限及时进行检测,每次扣2分。

 

 

电气设施的控制按钮、开关应灵敏可靠,指示灯清晰明亮;电气线路敷设规范。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酸碱腐蚀场所的钢质容器、平台、框架结构等设施应定期检测检验钢板厚度、定期防腐。

5

未进行检测检验钢板厚度和定期防腐处理,不得分;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进行检测和防腐,每次扣1分。

 

 

大型建构筑物、大型槽罐应定期进行沉降、位移观测;对出现的沉降、位移、腐蚀、变形和裂缝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3

未监测,不得分;对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每次扣1分。

 

 

各种槽罐、厂房、管道架等不应超额定荷载,否则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

4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等相关规定,取得辐射许可证。

3

未取得辐射许可证,不得分。

 

 

放射性同位素的装卸、使用、保存和销毁应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的要求,应有严格的防盗及防护监控措施,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

4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无防盗及防护监控措施,不得分;未设置警示标志,每处扣1分。

 

 

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的运输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的规定。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6.3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应优先选用本质安全型设备。

3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4

未进行验收(含其安全设备设施),每项扣1分;使用不符合要求,每项扣1分。

 

 

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

5

未按规定进行,不得分;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无危险物品处置方案,不得分;未采取防范措施,每处扣1分。

 

 

小计

295

得分小计

 

 

七、作业安全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定期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得到落实;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12

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汇总资料,不得分;辨识所涉及的范围未全部涵盖,每少一处扣2分;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扣4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每类扣2分;控制措施不落实,每处扣2分;现场岗位人员不清楚岗位有关风险及其控制措施,每人次扣2分。

 

 

生产操作现场应有严格的管理措施,与生产无关人员不应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5

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发现一次扣1分;

 

 

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区域划分科学合理。

10

未开展定置管理,不得分;定置管理不规范的每处扣2分;定置不合理,每处扣2分。

 

 

现场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无大面积积水、积料。

6

存在一处扣2分。

 

 

对下列危险作业执行作业许可管理: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临时用电作业;

4)高处作业;

5)大型吊装作业;

6)爆破作业;

7)交叉作业;

8)其它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应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8

 未办理或缺少一项危险作业规定,扣2分;内容不全或操作性差,扣2分。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4

没有安排专人实施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每次扣1分。

 

 

岗位作业人员应认真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规程和设备检修、维护规程;应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安全的关键指标,如压力、温度、流量、液(料)位、液量等。

20

发现有不按规程作业,每人次扣5分,累计扣完本项分值后,继续累计追加扣20;生产工艺安全的关键指标未按标准控制的,每处扣5分。

 

 

 

石灰炉顶处理卡料,炉内应减风到负压,两人以上共同进行,相互监护,不应站在积料上处理。

3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输送皮带打滑或主、被动轮挤进物料时,应停车处理。

2

未停车处理,不得分。

 

 

溶出器堵塞,不应高压冲击,应泄压后清理;蒸发器酸洗后未经置换、通风,不应动火作业。

3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开停板式热交换器时,精液和母液应同时开关,不应出现偏压密封泄漏喷料。

2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设备操作、检修、清理所使用的设备、工器具等应安全可靠;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绳,垂直交叉作业应设安全防护棚或围栏,并设置警示、提示标志。

3

不符合要求,每处扣1分。

 

 


检修、清理所用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伏,进入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环境内不应超过12伏。

3

不符合要求,每处扣1分。

 

 


检修、清理中拆除的安全装置,检修、清理完毕应及时恢复。

2

未及时恢复,每处扣0.5分;安全防护装置的变更,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每处扣1分。

 

 

7.2作业行为管理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和排查,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10

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扣2分;未进行现场排查,扣5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每类扣2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每人次扣2分。

 

 

对现场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并定期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

8

对不安全行为未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每次扣1分;未定期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扣4分。

 

 

检修承压设备前,应将压力泄放为零,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带余压料浆喷溅;带料承压管道、容器不应重力敲打和拉挂负重。

4

不符合规定作业,每次扣2分。

 

 

开关料浆阀门作业时不应垂直面对法兰,拆卸阀门、管道、泵、容器的连接螺栓时应由下而上。

4

未按规定作业,每次扣2分。

 

 

对各类容器、贮罐、槽、管道、泵等设备检修、清理前应通知相关运行岗位人员,并对所有可能来料的管道或设备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如加盲板等,关键部位的阀门应关闭,排空物料,作业期间,外部必须设置专人监护。

6

未采取隔离措施或设专人监护,每次扣3分。

 

 

进入槽、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等内部工作的气流温度降至40以下,内外相互监护;进入前应先观察有无松脱的结疤、耐火砖等,并采取降温通风、现场检测、排空物料等措施。

6

未按规定作业,每次扣2分;未采取相应措施,每处扣2分。

 

 

设备检修、清理工作,应进行安全交底,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安全确认制度、挂牌制、监护制、锁具制,做好现场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的安全交底。

8

未执行工作票制度,不得分;工作票制度执行不严,每次扣2分;现场未落实安全确认制、挂牌制、监护制,每处扣2分;未进行安全交底,每处扣1分。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2)验电、放电;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穿越裙式机、皮带机、磨机等运行的输送、旋转机械设备,应走过桥,不应在螺旋盖板和流槽盖板上行走。

2

一人次未按照规定执行,扣1分。

 

 

7.3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通道标志;跨越道路管线应设置限高标志。

2

无安全通道标志,每处扣0.5分;未设限高标志,每处扣0.5分。

 

 

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应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安全色》(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3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未告知危险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每处扣1分。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6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厂区内的坑、沟、池、井、洞、孔和高处的边缘等,应设置安全盖板、防护栏、平台和梯子。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

8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设备检修、清理应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现场应设有明显的警示牌、标识或围栏,用料及设备、工器具有序堆放,夜间照明要良好;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3

未设警示牌、标识或围栏,每处扣1分;现场物料堆放杂乱,每处扣1分;夜间照明不符合要求,每处扣1分;未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每处扣1分。

 

 

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业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正确佩戴、使用;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8

无发放标准的,不得分;未及时发放,不得分;购买、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分;发放标准不符有关规定,每项扣1分;缺一类劳动保护用品,扣1分;发现一人次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不符合规定,扣2分。

 

 

输送腐蚀性物品的管道、高压管道法兰、泵出口应设置防护罩。

5

一处未按规定设置,扣1分。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和《安全色》(GB2893)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3

有一条管线不符合要求,扣1分。

 

 

7.4相关方管理

严格执行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3

未执行制度的,不得分;执行不严,每次扣1分;以包代管,不得分;未纳入甲方统一安全管理,不得分;未将安全绩效与续用挂钩,不得分;名录或档案资料不全,每一个扣1分。

 

 

项目建设的设计、评价、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或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3

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除本条不得分外,加扣8分;承包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每项扣1分;未执行协议,每项扣1

 

 

对劳务派遣工实施安全管理。

2

未实施管理,不得分;管理不严格,每次扣1分。

 

 

对外来施工、服务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应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3

相关方在甲方场所内发生工亡事故,除本条不得分外,加扣4分;未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每一个扣1分;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操作性,每一个扣1分;未对其进行安全绩效监测,每次扣1分;甲方未进行有效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扣3分。

 

 

对外来施工、服务单位建立安全绩效考评体系,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条件。

2

未建立安全绩效考评体系,不得分;未执行安全准入条件,不得分。

 

 

7.5变更

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制定实施计划。

3

无实施计划,不得分;未按计划实施,每项扣1分;变更中无风险识别或控制措施,每项扣1分。

 

 

对变更的项目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定期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及时进行更新。

5

无审批和验收报告,不得分;未对变更导致新的风险或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每项扣1分。

 

 

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未经书面同意就变更,每处扣1分;未及时备案,每次扣1分。

 

 

小计

195

得分小计

 

 

八、隐患排查

8.1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应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12

制度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每项扣4分;制度内容缺项的,每项扣2分。

 

 

按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在法律法规、工艺、组织机构发生大的变化时,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6

未按隐患排查管理制度进行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来隐患的,每处扣2分;未及时组织的,每次扣2分。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10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2分。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6

范围每缺少一类,扣2分。

 

 

企业应规定排查的频次,并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6

各类检查缺少一次,扣2分;缺少一类检查记录,扣2分;检查内容针对性不强,每一个扣2分;检查记录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每次扣2分。

 

 

8.3 隐患治理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15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每项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扣2分;整改措施不落实的,每项扣5分;重大隐患未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的,每项扣2分;隐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闭路循环的,每项扣2分。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7

未进行验证或效果评估的,每项扣1分。

 

 

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3

无统计分析表的,不得分;未及时报送的,不得分。

 

 

8.4预测预警

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5

无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不得分;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实现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报的,扣2分;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的,扣1分;未对预警系统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扣1分;未每月进行风险分析的,扣1分。

 

 

小计

70

得分小计

 

 

九、危险源监控

9.1辨识与评估

危险源的管理制度中,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3

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要求的,扣1分。

 

 

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价,确定各级危险源,分级管理。

15

未进行辨识和评价的,不得分;辨识和评价不充分、不准确的,每处扣3分。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6

无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2分。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3

未备案的,不得分;备案资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

 

 

9.3监控与管理

明确各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责任人、外来人员登记、定期评估、人员培训、作业要求、现场检查等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20

未明确,不得分;未按照要求落实管理监控措施,不得分。有重大隐患或带病运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外,加扣20分。

 

 

采取对重要参数在线监控、现场视频、预警、联锁和应急等技术监控措施。

3

无技术监控措施,不得分;已有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扣1分。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5

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1分;内容不全,每处扣1分;警示标志污损或不明显的,每处扣1分。

 

 

小计

55

得分小计

 

 

十、职业健康

10.1职业健康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高温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尘、毒危害场所设置必要的防尘、防毒设施;高噪声岗位设置降噪设施和隔音操作室。

10

现场工作环境和条件不符合要求,每处扣2分;未配备相应的设施、工具,不得分。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岗中和离岗前)档案。

5

未进行员工健康检查,不得分;未进行入厂和离岗健康检查,不得分;健康检查每少一人次,扣1分;无档案,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档案,扣1分;档案内容不全,每缺一项资料,扣1分。

 

 

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3

未及时给予治疗、疗养,不得分;治疗、疗养每少一人,扣1分;没有及时调整职业禁忌症患者,每人扣1分。

 

 

委托具有职业危害监测资质的机构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6

未定期检测,不得分;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每项扣1分;结果未公开公布,不得分;结果未存档,一次扣1分。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5

无报警装置,不得分;缺少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工作,每处扣1分;无应急预案,不得分;无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不得分。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

未指定专人保管或未全部定期校验维护,不得分;未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扣1分;校验和维护记录未存档保存,不得分。

 

 

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

未指定专人负责,不得分;人员不能胜任的(含无资格证书或未经专业培训的),不得分;日常监测每缺少一次,扣1分;监测装置不能正常运行,每处扣1分。

 

 

矿石破碎、输送、磨制和石灰炉、熟料烧结系统、煤粉制备系统、氧化铝焙烧等岗位粉尘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高温、噪声、高频电磁场岗位环境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GBZ2.2)的要求。

5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7

未书面告知,不得分;告知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含未签合同的),不得分;劳动合同中写明内容不全,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

 

 

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3

无培训及记录,不得分;培训无针对性或缺失内容,每次扣1分;员工及相关方不清楚,每人次扣1分。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5

未设置标志,不得分;缺少标志,每处扣1分;标志内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每处扣1分。

 

 

10.3职业危害申报

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7号令)规定,及时、如实的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补报。

8

未申报材料,不得分;申报内容不全,每缺少一类扣2分;未及时补报,每次扣2分。

 

 

小计

65

得分小计

 

 

十一、应急救援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

没有建立机构或专人负责,不得分;机构或专人未及时调整,每次扣1分。

 

 

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也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3

未建立队伍、指定专兼职人员或签订救援服务协议,不得分;队伍人员不能满足要求,不得分。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2

无训练计划和记录,不得分;未定期训练,不得分;未按计划训练,每次扣1分;训练科目不全,每项扣1分;救援人员不清楚职能或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每人次扣1

 

 

11.2应急预案

在对危险源与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8

无应急预案,不得分;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分;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不得分;应急预案建立不完善,每处扣1分;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每处扣1分;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每人次扣1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2

未进行备案,不得分;未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每个扣1分。

 

 

定期评审应急预案,并进行修订和完善。

3

未定期评审或无有关记录,不得分;未及时修订,不得分;未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每缺一项,扣1分;修订后未正式发布或培训,扣1分。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台帐,明确存放地点和具体数量。

6

应急设施、装备、物质每缺少一类,扣2分;无台帐的不得分;实际与台帐不符,每处扣1分;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4

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不得分;每缺少一项记录,扣1分;有一处不完好、可靠,扣1分。

 

 

11.4应急演练

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演练。岗位人员应掌握与本岗位直接相关应急知识。

3

未进行演练,不得分;未按照期限要求进行演练,每次扣1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不得分;岗位人员不熟悉应急知识,每人次扣1分。

 

 

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2

无评估报告,不得分;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扣1分;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扣1分。

 

 

11.5事故救援

发生事故后,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必要时寻求社会支援。

3

未及时启动,不得分;未达到预案要求,每项扣1分。

 

 

急救援结束后完成善后处理、环境清理、监测等工作,编制应急救援报告,总结应急救援工作。

2

无应急救援报告,不得分;未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每缺一项,扣1分。

 

 

小计

40

得分小计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1事故报告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

未按规定上报、迟报,不得分;有瞒报的,本项分值扣完后,加扣10分。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2

一次未到现场组织抢救的,不得分;一次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不得分。未及时报告,不得分;未有效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不得分;报告的事故信息内容与形式与规定不相符,扣1分。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2

企业内部无调查报告,不得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每次扣2分;相关的文件资料未整理归档,每次扣2分。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要求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3

企业内部调查报告内容不全,每次扣1分;政府部门调查报告未保存和公开,每次扣1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工伤,及时申报工伤认定材料,并保存档案。定期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2

未及时办理工伤认定,不得分;工伤档案保存不完整,扣1分;未定期进行事故统计分析,不得分。

 

 

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对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应妥善处理受伤人员的善后工作。

6

未按“四不放过”处理,不得分;行政责任追究不落实,每人次扣2分。受伤人员的善后工作处理不妥善,每次扣2分;未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不得分;对整改措施未进行监督检查,每次扣3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1绩效评定

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中应明确组织、时间、人员、内容范围、方法与技术、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

 

3

制度中每缺少一项要求的,扣1分;制度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扣1分。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2

少于每年一次评定的,不得分;无评定报告的,不得分;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不得分;评定报告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2分;评定中缺少元素内容或其支撑性材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未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的,扣2分;发生死亡事故后未及时重新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定的,不得分。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2

未通报的,不得分;抽查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5

未纳入年度考评的,不得分;评定结果每少纳入年度考评一项,扣1分;年度考评每少一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扣1分;年度考评结果未落实兑现到部门、单位、人员的,每项扣1分。

 

 

13.2持续改进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5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1分;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1)系统运行效果;
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4)系统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6)与相关方的关系。

3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的事项,缺项或评定结果与实际不符,每项扣2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总计

1000

得分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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