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起施行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是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的一项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在日常监督监察工作中鱼台安监局把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任务和目标。首先是执法人员加强学习,把学习贯彻260号令纳入局机关重点学习内容。局机关和执法监察大队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掌握该项规定,利用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全面了解和正确运用。其次是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向企业宣传和讲解,增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法律意识。执法人员每到一个生产经营单位都免费发放一本该规定,并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讲解和普及该规定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再次是作为执法监察开展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法律依据,真正体现该项规定的严肃性。在今后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中,对不积极执行该项法律规定,拒不整改,存在严重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监局将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