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说明:
1、本表由17市和31个直报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点进行上报,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上报。
2、17市在辖区县(市、区)选择有代表性超市和集贸市场,上报当日全市平均价格;31个直报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在辖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和超市,上报当日零售价格。
3、本表为周报,每周四采集原始价格数据,并于采价日当日上午10时前上报省价格监测中心。
4、本表采集市场和超市零售环节价格,超市零售价格不采促销、打折商品价格。
5、如果原粮、成品粮价格变动超过3%,食用油及油料、肉禽蛋价格变动幅度越过5%,蔬菜价格超过30%,其它商品价格变动幅度超过10%,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变动原因。
6、单位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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