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市所有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直接填报全国统一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 企业填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后,先经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加盖公章;
3. 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
4.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企业发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申请取证企业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受理通知书有效期内不以无证产品查处,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5. 自即日起停止向企业发放新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临时证明,在本通知下发之前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临时证明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