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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山东名牌产品评价通则

关键词:

鱼台质监局

2014-01-06

 

1 资格审查

1.1申报企业资格审查。山东名牌产品申报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对于集团公司所属的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生产的产品,应当以子公司名义申报,不得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申报。

1.2商标审查。申报产品应取得商标注册证,并且在有效期内。注册商标所有权应当属于山东省企业(属于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或在国家工商局注册,但住所在山东的企业);一个产品原则上只能用一个商标申报。

1.3市场准入条件审查。凡是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以及执行其他行政许可的产品,申报企业应获证但尚未获证的,取消参评资格。

1.4申报产品必须列入2010年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目录。

1.5申报条件审查。申报产品必须符合以下八项基本申报条件:

1.5.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政策的规定;

1.5.2产品技术水平和工艺水平先进。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全省乃至全国同类产品前列;

1.5.3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合法有效标准组织生产;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标准体系,并良好运行;

1.5.4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1.5.5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1.5.6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

1.5.7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1.5.8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近三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出口商品连续三年检验检疫合格。

1.6食品类产品申报企业一般应取得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或其他相当资格的质量管理能力认证;

1.7申报企业应具有自主创新能力。食品、农业类之外的其他类申报企业一般应当具备一项以上下列条件:拥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或属于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标准创新奖,或申报产品拥有专利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参与制定申报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者申报产品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

1.8其他方面的审查。自2007年以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8.1申报产品有被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

1.8.2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被国外通报警示的;

1.8.3企业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或正在调查核实之中的;

1.8.4企业达不到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1.8.5三年申报数据不全(缺少其中任何一年数据)不实的;

1.8.6不符合产业政策,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范围的。

1.8.7 企业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2 申报材料审查

申报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向全社会进行公示。企业伪造申报材料、虚报数据的,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3 评价内容、总分及分配

3.1评价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发展评价、效益评价和社会责任评价主要内容,采取申报材料评价、申报企业同行业评价、消费者和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满分共计1000分。其中,山东名牌产品申报材料满分400分(权重为0.4);企业同行业评价满分400分(权重为0.4);消费者和用户评价满分200分(权重为0.2)。

3.2三年得分权重分配。 2010年山东名牌产品申请表中,2007年、2008年、2009年数据要分别进行量化打分,然后加权,权重分别为2007年0.2、2008年0.3、2009年0.5。

4 山东名牌产品申请表评价满分400分

4.1销售额评价(100分)

4.1.1 申报产品销售额(包括出口),100分,根据本目录下申报企业数量及各个申报产品的销售额,采用区间递减打分的方法确定每年的分值,并加权求和;

4、2 质量保证能力评价(40分)

4.2.1企业认证情况,20分。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单项产品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化良好行为或C标志证书,每项得5分,但此项最高不超过20分;

4.2.2企业获奖励情况,10分。获得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或省政府质量管理奖得10分,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得10分,获山东名牌产品称号得5分,获出口免验称号得5分,但此项最高不超过10分;

4.2.3企业从事质量工作人员情况,满分10分。每拥有一名质量工程师得0.5分;经劳动、质监等部门以及企业自行培训,获得上岗证的人员(标准化、计量、质检等)1人得0.5分;参加新一轮质量知识普及教育并考试合格的50人及以上得5分。但此项最高不超过10分。

4.3科学发展评价(180分)。

4.3.1申报产品获得专利情况,满分30分;

4.3.1.1企业发明专利,满分20分。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在保护期内)得10分。但此项最高不超过20分;

4.3.1.2申报产品获得专利,满分10分(与本产品相关,且在保护期内)。每一项实用新型专利5分;每一项外观设计专利2分。但此项最高不超过10分;

4.3.2申报产品获得科学技术奖情况,满分30分。国家级科技成果、科技进步奖、标准创新奖一等奖1项得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省级科技成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得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市级科技成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得10分,二等奖5分。但此项最高不超过30分;

4.3.3企业参与制定申报产品地方、行业、国家以及国际标准的情况,满分30分。主要承担制定国际标准得30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得20分;主要承担制定国家标准得20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得10分;主要承担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得15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得10分;

4.3.4企业拥有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情况,满分20分;其中国家级20分,省级10分,市级5分。但此项最高不超过20分;

4.3.5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海外注册,满分10分。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每获得一个海外注册且在有效期内,1分。但此项总分不超过10分;

4.3.6企业节能降耗成果,满分25分。其中,获国家级节能降耗主管部门确认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或节能降耗成果荣誉得25分,省级15分,市级得10分。申报产品通过节能产品认证的得5分。但此项最高不超过25分;

4.3.7企业环保工作成果,满分25分。其中,获国家级环保先进企业或环保成果荣誉得25分,省级15分,市级10分。此项最高不超过25分;

4.3.8企业科研技术人员人数,满分10分。高级职称科研技术人员1人得1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4.4社会责任评价(80分)。

4.4.1企业纳税状况总分50分。

4.4.1.1企业纳税总额,满分10分;

4.4.1.2申报产品纳税额,满分30分。其中国税20分,地税10分。

4.4.1.3申报产品纳税额占申报产品销售额比重,满分10分。

4.4.2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满分20分。

4.4.3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OHSAS18000) 、社会责任认证(SA8000),每项得5分,但此项最高不超过10分。

5 消费者和用户评价(满分200分)

5.1消费者和用户评价内容

5.1.1产品质量水平评价,满分50分;

5.1.2产品售后服务评价,满分50分;

5.1.3 产品行业信誉评价,满分50分;

5.1.4产品销售网络评价,满分50分;

5.2消费者和用户评价组织模式

5.2.1对于零配件及中间体类产品,根据申报产品用户或消费者的评价意见确定用户评价得分。

5.2.2对于食品、纺织、轻工等个别零散、量大面广的日用消费品,采取电话调查和网络调查的模式进行用户意见调查。

5.2.3第三方顾客满意度调查。

5.3名牌专业评审委员会汇总用户评价意见,完成对申报产品的消费者和用户评价。

6  同行业评价,400分。

6.1企业生产能力及质量保证能力、人员素质,满分80分;

6.2 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满分80分;

6.3产品质量水平及售后服务,满分80分;

6.4企业效益水平及社会责任,满分80分;

6.5企业创新与发展能力,满分80分;

6..6同行业评价组织模式。

6.6.1名牌产品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与申报企业共同对申报产品的同行业评价。

6.6.2同行业评价实行网上评价。书面申报材料与网络申报材料经严格核实后,将申报材料(企业保密材料除外)的电子版通过网络发给评审专家和同行业申报企业,评审专家和同行业申报企业将评价结果通过网络反馈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汇总同行业评审意见。

6.6.3对于申报企业比较集中的评价目录,采取同行业评价答辩会的模式进行。加强评价的透明度,促进企业品牌培育的交流提高。

对于采用同行业企业答辩会评价的目录产品,不再进行专家网络评价和同行业网络评价。

6.6.4同行业评价的申报企业不对自己的申报产品评价打分。

7  现场评价

对于食品类、涉及健康环保安全的产品、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产品,由评审委员会提出现场评审的申报产品名单,组织现场评审。

8  最终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根据同行业网上评价结果、同行业答辩会评价结果,结合用户评价、工具箱评价、现场评价结果,得到评审总分,提出最终评审结论。

9  评价的组织管理

9.1省名推委办公室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专家、消费者代表成立山东名牌产品专业评审委员会,作为名牌产品第三方评价机构。

9.2山东名牌产品专业评审委员会由各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各大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机构、高校选聘专家以及用户、消费者代表任成员。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依据本评价通则的要求,制定评价细则,负责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

9.3省名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山东名牌产品评价通则,并监督名牌产品评价工作。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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