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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鱼台县卫计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关键词:

鱼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

2017-08-10

鱼台县卫计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鱼台县卫生计生局

信息公开

其他类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群众

不收费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2

鱼台县卫生计生局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医疗卫生类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居民健康档案。”
    2.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居民健康档案  为辖区常住人口免费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二、服务内容。(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群众

不收费

主动服务

购买服务

 

3

鱼台县医疗卫生机构

健康教育

医疗卫生类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健康教育 。”
    2.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健康教育 免费享有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等。”
    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健康教育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二、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内容。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2.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3.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4.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5.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计划生育、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6.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7.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4.《国家五部委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三、主要任务……(二)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对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将流动人口作为服务对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5.
《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卫流管发〔20151号)“二、明确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扎实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二)……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先落实好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 1、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服务……2、强化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措施……3、完善流动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4、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健康档案……5、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6、开展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在开展以上服务同时,要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及时将流动人口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属地管理,定期随访,进行危险性评估,提供服药依从性及康复指导。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应包括流动人口。积极探索新增服务项目,使流动人口公平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群众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

鱼台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

医疗卫生类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316通过,2016413修正)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第二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2.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预防接种。”
    3.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预防接种  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
    4.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预防接种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二、服务内容。(一)预防接种管理。1.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在边远山区、海岛、牧区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3.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鱼台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传染病防治

医疗卫生类

 1.《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通过,2004828修订)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九)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传染病防治。”
    3.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传染病防治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免费享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4.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部分。

辖区内群众

不收费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2小时内报告;乙、丙类24小时内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6

鱼台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公共安全类

 1.《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通过,2004828修订)第十八条:“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59发布,20101229修正)“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第四章 应急处理。”
    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部分。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7号)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

辖区内群众

不收费

2小时内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7

鱼台县医疗卫生机构

儿童保健

医疗卫生类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儿童保健。”
    2.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儿童保健 免费建立儿童保健手册,享有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生长发育检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
    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群众

不收费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8

鱼台卫生计生局

孕产妇保健

医疗卫生类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孕产妇保健。”
    2.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孕产妇保健 免费建立保健手册,享有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
    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群众

不收费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9

鱼台县医疗卫生机构

老年人保健

医疗卫生类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老年人保健。”
    2.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老年人保健 65岁及以上老人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中医体质辨识,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2011版)》“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群众

不收费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10

鱼台县医疗卫生机构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医疗卫生类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慢性病管理。”
    2.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慢性病管理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
    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2011版)》“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4.
《关于印发<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群众

不收费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11

鱼台县卫生计生局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

医疗卫生类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2.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
    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2011版)》“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群众

不收费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12

鱼台县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监督协管

医疗卫生类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卫生监督协管。”
    2.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协管 免费享有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咨询、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等服务与指导。”
    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2011版)》:“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部分。
    4.
《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二、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政府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产品,主要任务是由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目标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解决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同时,通过对广大居民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基层群众健康知识和卫生法律政策的知晓率,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风险和疾病防控意识,切实为广大群众提供卫生健康保障。”
    5.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卫法监字﹝201235号)。

群众

不收费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13

鱼台县卫生计生局

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医疗卫生类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药物制度。”
    2.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享有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并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

医疗机构

不收费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14

鱼台县卫生计生局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医疗卫生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5880号)“(一)筛查及推介转诊……(二)第一次入户随访……(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四)结案评估……”

群众

不收费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15

鱼台县医疗卫生机构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医疗卫生类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7号)“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一、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一)中医体质辨识。按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前33项问题采集信息,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进行体质辨识,并将辨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二)中医药保健指导。根据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二、辖区内居住的036个月儿童。  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具体内容包括:(一)向家长提供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二)在儿童612月龄给家长传授摩腹和捏脊方法;在1824月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的方法;在3036月龄传授按揉四神聪穴的方法。”

群众

不收费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16

鱼台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地方病防治

医疗卫生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山东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7号)“三、防治措施。()加强病情监测……()落实防治措施……()加强健康教育……”

辖区内群众

不收费

即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7

鱼台县卫生计生局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

医疗卫生

1.《卫生部 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一、健康体检基本要求(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1次常规健康体检……”
    2.
《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鲁卫办发〔20094号)“一、组织管理……四承担中小学生体检的卫生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时间和内容,协助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生健康档案建档率应达100%……六在校学生每学期进行两次视力检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四、经费来源及收费标准 根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辖区内中小学生

«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各级各类学校必检项目,城市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每生每年15元(含结核菌素试验5元),其他年级学生每生每年10元;农村(含县镇)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每生每年13元(含结核菌素试验5元),其他年级学生每生每年8元。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资金补助

 

18

 鱼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医疗卫生类

    1.《母婴保健法》(19941027通过,199561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国卫妇幼发〔201352号)附件2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一、首次签发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群众

不收费

长期办理,超过一年未办理必须做三方亲子鉴定

当场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9

鱼台县医疗卫生机构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死亡证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群众

不收费

即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0

鱼台县医疗卫生机构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诊断证明

    《执业医师法》(1998626通过,199951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群众

不收费

即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1

鱼台县医疗卫生机构

住院病历复制

病人住院期间诊疗情况记录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群众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

即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2

鱼台县妇幼保健服务中心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咨询

医疗卫生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技术指导咨询 免费获取避孕药具,免费享有查环查孕经常性服务、术后随访服务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教育、咨询服务。”
    2.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
2006714通过,200691起施行)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群众

不收费

常年

常年

依照申请
服务

主动服务

 

23

鱼台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医疗卫生类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宣传服务 免费获取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

群众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4

鱼台县卫生计生局 

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社会保障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临床医疗服务 免费享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月公布,200412月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育龄期妇女

山东省物价收费标准

出具卫计局证明信1周内

出具卫计局证明信1周内

依申请服务

申请提供

 

25

鱼台县妇幼保健服务中心

再生育技术服务

医疗卫生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再生育技术服务 免费享有再生育相关的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月公布,200412月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育龄夫妇

不收费

常年

常年

依照申请
服务

其他

 

26

鱼台县妇幼保健服务中心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医疗卫生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
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计划生育服务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免费享受19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每对夫妇补助不低于240元。”

育龄夫妇

不收费

常年

常年

依照申请
服务

主动服务

 

27

鱼台县卫生计生局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社会保障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9月通过,2016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2.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死亡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伤残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的扶助金;给予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人员适当补助。”
    3.
《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 (鲁人口〔201124号)                    4、关于印发《鱼台县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鱼计生组字〔201018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父母

不收费

1

1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28

鱼台县卫生计生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社会保障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9月通过,2016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2.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金夫妇每人年均不低于960元。”3、关于印发《鱼台县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鱼计生组字〔201018

农村户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但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群众

不收费

1

1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29

鱼台县卫生计生局

病残儿医学鉴定(初级)

医疗卫生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月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12月修订)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 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1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病残儿家庭

收费70元《山东省计划生育专项技术收费标准》

30个工作日(不包括7天公示期)

30个工作日(不包括7天公示期)

依照申请
服务

直接提供

 

30

鱼台县卫生计生局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

不收费

 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1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依申请提供

直接提供

 

31

 鱼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婚前医学检查

医疗卫生类

    1.《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819号)“五、积极探索实行免费婚前保健的有效方式,全面提高覆盖率 各地要把婚前保健服务纳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范畴,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2.
《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1110号)“积极推行免费婚检,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和干预措施,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县的准婚人员或在我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

婚姻登记处

不收费

结婚登记前3个月内以及登记结婚后1个月内

结婚登记前3个月内以及登记结婚后1个月内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2

 鱼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新生儿疾病筛查

社会保障类

    1.《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8121通过,200961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卫生部根据需要对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并报卫生部备案。”
    2.
《山东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试行)》(鲁卫妇社发〔20126号)“(四)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把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的设备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健康教育及管理网络运行等工作。”
    3.
《山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卫妇社发〔201211号);
    4.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疾病免费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38号)。

新生儿

1、《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为民办好十件实事的通知》(济政发〔20132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新生儿遗传病质谱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36号)、《关于印发济宁市新生儿遗传病质谱筛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519号)“(1.免费筛查项目:济宁市户籍且在本市辖区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4种遗传代谢病筛查全部免费,个人无需缴费。非济宁市户籍或济宁市户籍在济宁市以外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需缴费121元。(2.质谱筛查项目:每例收费标准为560元,济宁市户籍且在本市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遗传病质谱筛查市级财政补助190元,县级财政补助60元,个人负担310元,其中县级财政补助部分先由家长在助产机构缴费,持发票到指定部门报销。非济宁市户籍或济宁市户籍在济宁市以外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需缴费560元。 21、《关于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通知》(济卫基妇函字〔20022号)“第四条:本项目收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规定,暂定50元。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在新生儿出生20天内,新生儿听力筛查3个月内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在新生儿出生20天内,新生儿听力筛查3个月内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33

 鱼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社会保障

 1.《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1号)“为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财政部、全国妇联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2.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19号)

本县35-64岁农村妇女

不收费

3

3年内,申请后即可检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4

鱼台县三定点医院、各乡镇卫生院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社会保障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24号)“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并实行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补助政策,使广大农村孕产妇能够平等地享有安全、有效、规范和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

具有鱼台县农村户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在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不收费

申请后即刻至本年度内

申请后即刻至本年度内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5

鱼台县妇幼保健服务中心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
缺陷项目

社会保
障类

1.《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0号)“为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降低我国神经管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对全国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2.
《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20):“四、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

群众

不收费

常年

常年

依照申请
服务

直接提供

 

36

鱼台县卫生计生局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医疗卫生类

    1.《国家五部委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三、主要任务……(二)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对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将流动人口作为服务对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2.
《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卫流管发〔20151号)“二、明确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扎实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二)……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先落实好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 1、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服务……2、强化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措施……3、完善流动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4、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健康档案……5、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6、开展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在开展以上服务同时,要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及时将流动人口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属地管理,定期随访,进行危险性评估,提供服药依从性及康复指导。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应包括流动人口。积极探索新增服务项目,使流动人口公平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全员流动人口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民政、财政

不收费

经常性工作无固定时限

随时办理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7

鱼台县计生协会

5.29会员活动日”宣传服务活动

医疗卫生类

《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5.29会员活动日”宣传服务活动的通知》(国计生协〔201610号)“……二、持续开展关怀帮扶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群众欢迎、接地气的知识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二)加强对重点困难群众的精准关怀。组织基层计生协工作者、会员、志愿者,走访慰问计生困难家庭、计生特殊家庭、留守妇女、老人和儿童、计生协困难职工等……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生活帮助和精神抚慰……”

群众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8

鱼台县计划生育协会

计划生育公益金扶持补助

其他类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9月通过,20161月修正)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群众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39

鱼台县卫生计生局

“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义诊活动开展

医疗卫生类

1、中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08-06
 
国卫党发〔2013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设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体系,适应人民群众健康新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决定实施“服务百姓健康行动”。现将《“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实施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
2013年8月1

“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实施计划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以下简称“健康行动”)实施计划。
 
一、目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中发〔20134号)精神,突出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特点,在卫生计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平安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实施“健康行动”,着力推动卫生计生系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解决,建设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体系,适应人民群众健康新需求,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为建设健康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要求
 
卫生计生窗口单位是实施“健康行动”的主体,包括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各窗口单位要紧密结合教育实践活动,围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突出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群众的特点,进一步加强工作创新和能力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推行便民惠民措施,普及医学和健康知识;同时,重视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具体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各单位承担着规划统筹、政策引导、知识普及、信息宣传、行动示范等任务。要结合工作实际,梳理出实施“健康行动”需要承担的具体任务,并提出任务书、时间表、责任人。地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计划并推动落实。
 
三、主要内容
 
“健康行动”主要围绕“学习先进找差距,健康促进为百姓,优质服务树形象,提高群众满意度”四个方面开展。
 
(一)学习先进找差距
 
行动目标:
 
学习对照卫生计生系统先进人物、先进单位,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本职岗位做起,普遍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努力方向。
 
行动要点:
  1
.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结合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结合本岗位工作实际对照先进找差距。要增强参与和推动“健康行动”的自觉性,根据“健康行动”计划,提出本单位落实进度和目标要求。
  2
.在全国卫生计生系统挑选一批先进工作者(全国卫生、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白求恩奖章获得者,南丁格尔奖获得者等),组织干部职工特别是窗口单位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营造学先进、赶先进、争当先进的氛围。
  3
.开展“面对面大讲堂”、“读讲一本书”、干部培训等活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相知相融、携手共进,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卫生计生业务能力。
 
(二)健康促进为百姓
 
行动目标:
 
发挥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优势,加强医学知识和健康知识的普及,提升健康意识和医疗服务科学认知水平,引导健康需求,改善方式方法,探索有效路径,努力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行动要点:
  1
.结合教育实践活动大调研,围绕卫生计生改革发展和基层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广泛调研。发现事关全局、事关“四风”、事关群众利益的关键问题,要深刻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在落实整改中取得成效,形成调研成果。
  2
.优化卫生计生资源配置,整合拓展现有项目,在推动实施“健康行动”项目上有新进展。推动“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工程;推动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试点,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继续推行预约诊疗等便民惠民措施,优化就诊环境和流程;继续落实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政策和“五扩大,六加强”防治措施,进一步扩大艾滋病检测和免费抗病毒治疗覆盖面;加强对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管理等环节质量监管;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开展脊髓灰质炎、麻疹等疫苗补充免疫或查漏补种;实施癌症早诊早治和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干预项目;继续做好“健康快车”项目;深入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等三项制度;协调出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落实率达到100%;全面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目标人群平均覆盖率达到80%;流动人口免费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覆盖率达到80%;大力推行为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的做法;开展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治未病”工程,继续深入开展“中医中国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启动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口照料服务试点,探索建立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家庭健康护理机制;启动对计划生育家庭医疗服务优先优惠试点;向扶贫联系点派驻工作人员,帮助制订脱贫计划,捐赠医疗器械、食品药品、图书资料等。
  3
.普及医学科学知识和大众健康知识。通过多形式、多载体宣传和传播卫生保健、疾病防治和健康生活方式,引导群众合理预期、科学就医,增进医患相互沟通和理解,共同应对疾病,减少医患矛盾。进一步宣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光彩•西藏和四省藏区健康促进工程”、百姓合理用药公益传播活动。适时启动“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
 
(三)优质服务树形象
 
行动目标:
 
继续深入推进“三好一满意”、“平安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行业作风和医德医风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创建便民服务窗口,建立便民惠民服务机制,提升优质服务水平,树立部门新形象。
 
行动要点:
  1.
继续抓好职能转变,对已经取消、下放的职能,认真做好具体分解落实工作;继续梳理需要取消、下放的职能,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创建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及首问责任制,方便企业、群众和相关单位办事,提高审批效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型、服务型政府。
  2
.继续发挥卫生计生服务热线的作用,及时掌握群众需求,着力推动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难、办事难等突出问题的解决。宣传和落实《中国医师宣言》,加强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开展“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主题教育和卫生计生核心价值观及职业精神大讨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构建与新形势新任务和群众健康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卫生计生核心价值观。
  3
.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载体推动“健康行动”。适时开展“2013年度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 “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最美在基层——中国人口十佳杰出人物”推选活动。深化优质护理示范工程,开展“微笑服务”活动,创建特色服务品牌。组织开展第二批全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等。
 
(四)提高群众满意度
 
行动目标:
 
强化宗旨意识,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促进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同时,完善人事、分配和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帮助解决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努力提升医务人员幸福感。
 
行动要点:
  1
.在深化医改过程中,做好破除“以药养医”、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三篇大文章,推动解决看病就医问题有新进展;加强综合执法监督和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监管,打击非法行医;完善生育政策,适时出台调整方案;加大计生特殊家庭奖励扶助力度;推动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健康服务业的发展。在研究并推动建立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相关政策制度上有新进展。
  2
.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问卷调查、信访接待、政务服务大厅和“
12320、“12356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广泛及时收集群众需求信息和改进作风建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3
.在窗口单位通过加强对口支援、远程诊疗、医疗联合体建设,让基层、边远地区更多的群众享受优质的医疗卫生资源和优质服务;促进基层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通过宣传医疗卫生工作者救治病患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宣传医学科学的特点、规律和局限性,逐步引导群众客观看待、正确理解医务人员和医疗服务工作,营造实施“健康行动”的良好氛围;加快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步伐,推行绩效工资制,向改革要效益;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增强服务社会、服务卫生计生事业的能力。
 
四、阶段性安排
 
在教育实践活动阶段,“健康行动”安排四项活动:
 
召开一次动员会。适时召开相关会议,对“健康行动”进行动员部署。
 
举办一场典型事迹报告会。以“远学全国模范,近学身边先进”为主题,举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典型事迹报告会,形成学赶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
 
进行一次工作督导。结合教育实践活动的督导工作,对窗口单位开展“健康行动”情况进行专题督导,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提出相关改进措施,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开展一次窗口单位交流促进活动。组织窗口单位,就“健康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经验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相融相知、携手共进,推动“健康行动”深入开展。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健康行动”的领导机构,负责“健康行动”的综合协调和督导推动。
 
(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窗口单位是健康行动的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切实负起责任,明确任务,结合实际,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落实,以“健康行动”的成效,推动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践成果。
 
(三)及时总结,推介典型。切实增强打造卫生计生教育实践活动特色“品牌”意识,把实施“健康行动”作为我委教育实践活动的特色工作来抓,及时发现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在全社会进行大力宣传,使之成为推动“健康行动”广泛深入进行的持久动力。
 
(四)巩固成果,形成机制。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窗口单位在“健康行动”实施过程中,要高度关注“健康行动”在顺应百姓健康需求、解决突出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提高医务人员幸福感等方面的积极进展和成效,及时凝练提升,形成阶段性成果,并提升到机制层面,为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窗口单位积累经验,以此推动“健康行动”的常态化、长久化,为增进民生福祉、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实现百姓健康梦奠定扎实基础。
2
、关于举办2016年“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全国大型义诊活动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08-19
国卫办医函〔2016911号二、活动时间
  
20169310日,93全国统一启动。
  三、活动主题
  传承长征精神,义诊服务百姓。
  四、活动主体
  全国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军队各级卫生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五、主要内容
  (一)公共场所义诊活动。
93,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每个地级市(含省会城市,下同)、每个县(县级市)的1个以上公共场所开展1天义诊活动。要组织协调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含军队、武警部队医院,下同),派出群众需求较大专科的医疗、药学、护理专家,进行常见病、慢性病的咨询、初步筛查、诊断和一般治疗,普及医学常识和健康知识。
  (二)义诊服务红军老战士。结合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要与当地民政、人民武装部等部门沟通,了解当地红军老战士的医疗服务需求和困难。有针对性地安排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主动为红军老战士进行体检、送医送药等义诊活动。
  同时,要建立长效机制和常态化服务模式,为红军老战士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各地卫生计生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落实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有关要求,指导有关医疗机构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含中医类别全科医师)以及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与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等组成家庭医生团队,与居家养老、有相关需要的红军老战士签订服务协议。根据服务能力和需求,提供健康评估、康复指导、家庭病床服务、家庭护理、中医药“治未病”服务、远程健康监测等服务。要建立完善基本医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疗救助等之间的联动机制,并适当减免医疗费用,减轻红军老战士费用负担。
  (三)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义诊工作。承担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和军队医院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县级医院任务的医院要组派医疗队,在受援县级医院开展义诊工作。主要义诊形式包括开设专科门诊、组织疑难重症的会诊,各专家要完成县级医院本专业住院患者的疑难重症会诊,并结合当地手术需求开展义诊手术。同时,要开展医疗技术和医院管理相关业务培训,具体内容由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协商安排。

(五)义诊活动到基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二级以上医院,派出糖尿病、高血压等领域的专家,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义诊活动。在活动期间,要保证基层医疗机构有专家坐诊,使群众能够就近得到优质服务。要通过病例讨论、专家授课等方式,开展针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帮扶,推进分级诊疗工作。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能力和人力不足的,可以请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协调派出相关专业专家给予支援。 
  (六)举办健康大讲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根据当地的疾病特点和医院的专科特色,组织专家走进学校、工厂、建筑工地、社区、党政机关,讲授、传播健康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掌握适用的健康生活常识和专科防病知识,培养正确的就医和用药理念。健康大讲堂的专题安排要时间适当、通俗易懂。每个地级市每天要组织2-4场,每个县域每天要组织1-2场。 (七)二级以上医院院内的义诊活动。二级以上医院要结合医德医风建设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要求,针对本院挂号较为困难的特色专科和知名专家,开展形式多样的义诊活动,编印专科疾病防治宣传资料,改善相应专科的诊疗流程,提高优质医疗资源服务效率。
(九)医疗服务进军营。军队及武警部队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在积极参与地方义诊活动周的同时,要深入开展专家医疗队赴基层部队送医送药送技术活动,为部队官兵、老干部和军人家属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认真组织远程医疗及教学会诊,扎实推进预防、医疗、保健服务进军营、进班排。支援武警部队卫生队的地方医院要组派医疗队开展义诊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活动为基层部队办实事、解难题,提升基层医疗服务保障能力,着力维护部队官兵健康。

群众

不收费

主动提供

直接提供

 

40

鱼台县卫生计生局

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办理

医疗卫生类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国务院发布,2016113修正)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2.《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

群众

鲁价费发[2008]121号、鲁价费发[2008]193号。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专业生产人员,药店及乡村卫生室药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收费110.00元;
其余行业办理均为51.00元。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购买服务

 

41

鱼台卫生计生局

省外计生服务管理关系迁移

其他类

   1.《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3号)“七、统计对象的管理移交(二)跨省管理移交1、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原管理地打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按照迁入地的规定要求,由乡级或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盖章后交本人,作为外省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的依据之一。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移交外省管理信息进行确认,并审核外省乡级或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回执,予以备案。”
   2.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4号)“二、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运行与操作  2.《基础信息卡》的移交  2) 育龄妇女跨省迁移由迁入地和迁出地以纸质形式进行管理移交和信息通报。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原管理地打印《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通报(移交、回执)单》并加盖乡镇计生办公章,由县级加盖公章进行确认后交给本人。审核外省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管理回执予以备案;户籍迁入省内的人员,要根据外省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纳入本辖区管理。”

群众

不收费

15

15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2

鱼台县卫生计生局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医疗卫生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
                

申请医疗事故处理当事人

不收费

10

8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3

鱼台县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

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

其他类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2.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200211月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第8号令)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3.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9月通过,20161月修正)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11月通过,20059月修订)第九条:“(一) 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 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 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四)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 ,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怀孕14周以上需终止妊娠人员

不收费

即时办理

常年

依照申请
服务

直接提供

怀孕14周以上需终止妊娠的,由乡镇计生办负责开具鉴定(检测)委托书,统一到济宁市终止妊娠鉴定检测中心鉴定,由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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