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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指南

关键词:

鱼台卫生局

2013-12-29

一、服务内容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办事程序
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查或竣工验收→领导审核,给予批复文件→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三、受理范围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济宁市卫生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市属以上企业建设项目;
2、由市政府审批或者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注册的建设项目;
3、投资规模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申请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加盖评价单位公章,标明修改日期)(1份);
(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准备下列材料:
提交的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7)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准备的资料:
(1)设计说明书;
(2)设计图纸(平、立、剖、工艺流程及设备布局图、采暖通风、给排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等图纸);
(3)其他要求资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应提交及准备下列材料:
提交的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9)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10)专家审查对竣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在审查后规定的时限内补交整改报告。
准备的资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
(3)职业卫生管理实施档案;
(4)《职业病防治法》与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培训档案;
(5)职业卫生监测档案;
(6)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2)申请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3)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报材料除注明外,均为原件;
(5)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格式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 ——1999)要求,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6)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五、有效期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有效期为永久。
六、审批时限及要求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七、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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