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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鲁镇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关键词:

王鲁政府

2014-04-20

              为调动王鲁镇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

  第一条 凡通过各种渠道为我镇引进外来资金和项目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称引荐人。

  第二条 凡我县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镇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境外(包括港、澳、台)在我镇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统称为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和保护。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和中介引荐人由王鲁镇依据本政策给予奖励。

  二、招商引资奖励

  第四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一个项目只确认一个引荐人,续建项目不得更改原引荐人(续建项目指当年未投产,下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

  1、引进外来投资机械制造、轻工食品、纺织服装、化工、商贸物流、农业产业化等(亩均投资程度120万元以上),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除按鱼政发[2012]14号文件的规定兑现县委、县政府奖励的外,镇党委、政府对引荐人按县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追加奖励;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追加奖励2000;投资额在10002000万元的追加奖励5000;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的追加奖励1万元;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追加奖励1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追加奖励20万元。

  2、引荐人是镇直机关财政供养人员的,上浮一级职级工资。

  3、引荐人是镇内群众的,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项目的,按事业编制机关普通管理岗位工龄满5年人员的工资标准按年度每年给予一次奖励,引进企业破产、转产或引荐人死亡后,奖励终止;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按事业编制机关普通管理岗位工龄10年人员的工资标准按年度每年给予一次奖励,引进企业破产、转产或引荐人死亡后,奖励终止。

  4、凡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在达成投资协议,项目落地后,形象进度达到30%的,500万—1000万的,给予引荐人3000元的信息奖励;1000万—5000万的,给予引荐人5000元的信息奖励;5000万—1000亿元的,给予引进人1万的信息奖励;1亿元以上的,给予引荐人2万的信息奖励。

  第五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和以商招商者的奖励。

  按照《鱼台县招商引资政策暂行规定》(鱼政发〔201214)执行。

  三、项目奖励的认定及兑付

  第六条 项目的确认。

  1、项目必须在我镇注册登记为法人企业且手续齐全,具备立项、环评和用地等手续,否则不予确认。

  2、项目达到投资强度建成投资后兑现奖励;达不到合同投资额的,按投资比例兑现;单独审批的分期建设的招商项目,以每期建成投资后的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引资额。

  第七条 引资额的确认。

  1、工业项目以当年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引资额。

  2、非工业项目按在我镇实际投资计算引资额。

  3、外来投资者购买镇内企业重新注册设立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业企业以购买价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引资额,非工业企业以购买价和新增实际投资计算引资额。

 

  4、外来投资者或与本县投资者共同投资,按外来投资者投资比例计算引资额。

  第八条 引荐人在引荐外来投资初始,应到镇政府有关部门领取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外来投资到位后,由引荐人持有关材料,经镇政府确认后,提交县招商工作推进指挥部办公室。由县招商工作推进指挥部办公室审核确认,报县政府批准后,按本政策规定予以兑付。

  四、附则

  第九条 国家、省、市、县、镇政府投资的项目,以及引进资金属我县、镇企事业单位银行贷款或属我县、镇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资产抵押贷款(包括还本付息的资金)的不适用本政策。

  第十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王鲁镇党委、政府负责解释。

 

 201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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