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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王鲁镇七所楼新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键词:

王鲁政府

2013-12-12

 

鱼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王鲁镇七所楼新村搬迁安置
实施方案的通知
鱼政发〔2012〕30号
 
各有关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张黄工业园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市驻鱼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王鲁镇七所楼新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7日   
 
 
 
王鲁镇七所楼新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一、搬迁范围
七所楼村所辖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
二、征收补偿标准
(1)砖木瓦房420元/
(2)砖混平房460元/
(3)整体新建楼房500元/
(4)砖混配房400元/
(5)砖木配房380元/
(6)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主房前接平房及在原住房上接楼房的,只作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400元/;2010年12月31日之后的,一律视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7)墙头厕所50元/
(8)畜禽圈舍200元/
(9)板房建筑物80元/
(10)沼气池800元/个
(11)生产经营用水泥地35元/
(12)场间或村内空闲地无宅基证房屋补偿标准均按400元/
(13)“住宅改非住宅”用房的征收补偿。“住宅改非住宅”用房在住宅房屋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220元/的补偿价款。
(14)商业用房的补偿。属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各种营业手续齐全且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用途栏内标明“商业”字样的,其补偿价格为2200—3200元/;各种营业手续齐全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没有标明“商业”字样的,补偿价格为1800-2800元/。商业用房可选择产权调整或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整的,回迁安置面积按1:1确定,等面积安置部分按零差价结算,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选择货币补偿(回迁商业用房的价格)的,按个人营业用房标准补偿。
(15)持有合法宅基地证件的搬迁户,按证载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均按400元/
(16)合法分配的空宅基地均按225/户,补偿标准均按400元/
(17)院内压水井、树木、有线电视、电话、宽带、太阳能等附着物,每户均按600元补偿。
三、住宅回迁安置原则
坚持被征收房屋与回迁安置房屋两算账的原则,待安置房交付钥匙时,据实结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与回迁安置房屋回购楼层单价、实际面积之间的差价。居民回迁安置住房设计为多层住宅楼,含水电暖等配套设施。住宅楼户型设计为60、90和120左右三个标准(安置房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实际测量为准)。回迁住宅楼平均价格950元/,各楼层单价为一楼930元/,二楼1030元/,三楼1030元/,四楼950元/,五楼910元/,六楼870元/,车库900元/,储藏室500元/
(一)主配房界定的原则:一般院内北屋为主房,东屋、西屋、南屋为配房。北屋与东西屋连体的,以北屋出厦外沿为准线分开。也可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确定院落内某一朝向的建筑物为主房(只能确定一幢建筑物为主房),其它朝向的建筑物为配房。
(二)回迁安置原则:按照主房面积回迁,最多只能回迁安置两套住房。挑选两套安置房后,如被征收主房面积仍有剩余的不能再挑选安置房,剩余主房面积按照在原被征收主房评估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200元/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居民主房面积小于150(含)的,只可回迁120的户型一套,按回迁价格计算。主房面积超出回迁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在原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200元/进行补偿。
(四)主房面积大于150小于180(含)的,除选择一套120回迁安置房外,可再选择一套60回迁安置房。
主房面积大于180的,除选择一套120回迁安置房外,可再选择一套60或90回迁安置房。
凡回迁安置的第二套住房不再享受过渡费补偿,第二套回迁安置房于2014年6月30日前交付使用,选房时沿用选择第一套回迁房时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所选回迁安置房总面积与被征收主房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回迁价格计算,超出被征收主房面积的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优惠价计算,优惠价均价为1900元/
(五)合法分配的空宅基地可回迁120的户型一套,其中90部分按回迁价格计算,多出的30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优惠价计算,优惠价均价为1900元/
(六)本村内二胎超生男孩,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并落户,年满18周岁或虽未满18周岁,提出申请后,并按每年1000元标准一次性交清到18周岁的,均可安排宅基地一处。回迁时,可在安置区安置90户型一套,按回迁安置价结算。2010年12月31日后超生人员一律不再安排。
(七)村内大路、小巷及其他空闲地,土地权属全部收归村集体所有。
(八)搬家费、过渡费。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上交钥匙后,一次性发放搬家费和两个月的过渡费。搬家费每户600元,过渡费按每户每月600元执行。如不能在两个月内交房,过渡费顺延。
四、回迁安置奖励办法
1、为鼓励被征收人早签协议、早搬家,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一定的奖励。3日之内(含3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取得《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的,每户奖励5000元;4—6日(含6日)的,每户奖励3000元;710日(含10日)的,每户奖励2000元。在规定的10日期限内没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奖励费在征收期限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并取得《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后发放。
2、回迁安置房的选房顺序号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顺序号和《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顺序号的平均数确定,选房顺序号相同的《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顺序号靠前的优先,依次挑选楼号、楼层(含储藏室、车库)。空宅基地按当日有房户确定的选房顺序号最后一号依次加一作为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
3、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房主家中有植物人、瘫痪病人并经复核组签字确认的,第一天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接完毕房屋者,可优先选择一套安置房,选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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