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鱼台王鲁 > 工作动态 > 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台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作动态

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台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键词:

王鲁政府

2013-11-21

鱼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鱼台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

  通 知

  鱼政发〔2013〕1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张黄工业园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县政府同意《鱼台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鱼台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4日

  鱼台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鱼台县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镇街(开发区)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其与城乡建设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对全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鱼台县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建档案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城建档案馆档案工作人员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城建档案专业知识,并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设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编制、保管、报送等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城建档案。编制城建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编制。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建设工程(含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河道、排水、桥涵、隧道、污水处理、城市照明、泵站、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长途汽车客运站、港口、码头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环境保护、人防、工业管道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包括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9、镇街(开发区)规划和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二)建设系统内各专业部门形成的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勘测、设计、市政、环卫、公用、园林以及建筑工程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定期移交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时,应查验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馆签订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并将其作为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单位发送《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已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城建档案馆。

  第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应当对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档案的形成、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应派专人对县级以上(包括县级)重点工程档案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 编制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档案编制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监理文件、竣工图与竣工测量成果、竣工验收文件、照片与录像资料等;

  (二)工程竣工图的编制必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竣工图应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三)工程竣工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并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28)进行整理;

  (四)绘制建设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须采用全市统一座标系、高程系实测数据;

  (五)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录像;

  (六)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并同时编制一套与纸质档案相一致的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测量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及电子文件整理、立卷后移交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并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凡列入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经预验收合格的,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将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对符合报送要求的工程档案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未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其所在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移交,同时移交一套与纸质档案相一致的电子档案。

  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工程测量竣工图。

  第十九条 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人民防空、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报送下列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四)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其他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农村社区、厂矿区、校区及机关单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 对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在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0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二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应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测量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报送。

  停建、缓建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报告。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接到报告后,应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补测补绘。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成果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二十八条 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建设系统各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在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报送纸质档案时,应同时报送一套与纸质档案内容相一致的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应符合《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要求。

  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保管城建档案应具有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晒、防尘、防潮、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及时抢救、修复,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

  第三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应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城建档案的接受、登记、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寄存、利用、保密和编制检索工具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应完善城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纸质档案数字化和声像档案数字化技术,建立以全文和多媒体技术为主体的全方位、多层次档案信息管理模式。

  第三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应当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城乡应急公共安全提供城建档案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提供的档案复印件,经加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档案证明专用章后,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或身份证等合法证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查阅利用城建档案。

  国外组织和个人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裁剪、勾画、抽取、涂改、伪造。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按照规定交纳费用,其费用交纳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因工作需要,凭有效证件可无偿利用城建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其报送、移交、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第三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要求保密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或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我要评论(114生活网会员可直接登录,如果还不是114生活网会员,请点击注册新用户!
  • 评论内容:
企业文化更多
客服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x

填写举报信息

提示:请填写您的实名信息,中国114黄页承诺对您的信息进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