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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村镇建设行为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键词:

王鲁政府

2013-11-21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村镇建设行为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

  通 知

  鱼政办发〔2013〕1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张黄工业园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村镇各类开发建设行为,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外的镇街政府(办事处)所在地的城镇、集镇及原撤销后的乡政府驻地,工业园区、县域主要道路两侧。

  二、原则。村镇规划建设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方针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规划建设管理,杜绝擅自开发建设。

  三、加强规划管理。各项建设活动及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县域主要道路两侧建设应符合道路两侧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镇街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有规划依据的项目,不予审批。

  (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体建筑超过1000平方米的要严格按照“规划局预审、党政领导初审、规委会终审”的三级审批程序实施。在原国有土地上重新建设、不改变原使用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要取得县城乡规划局颁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超过1000平方米的建筑要提报规委会审批。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方案实施建设,经批准后的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红线退让、绿化率等规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法定程序,并办理变更手续。

  四、加强土地管理。(一)村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外,均应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经营性用地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方式配置,通过招拍挂的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按照城镇总体规划,需要征用、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土局会同镇政府(街道办)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分期征地,并依法对被征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和安置。

  (三)城镇范围内出让土地使用权,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应本着全部留给镇级财政的原则,扶持城镇发展。

  (四)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允许以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流转;属于镇(街)集体所有的,也可由镇政府(街道办)统一收回,统一处置。镇(街)集体存量土地收益全部留给镇政府(街道办)。

  (五)城镇建设用地由国土局统一管理。用地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国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不得违法出让、转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凡在城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他人合资、合作经商办厂。

  五、加强建设管理。(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上的建设工程,在以下手续齐全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准予开工建设。

  1、用地批准手续;2、建设工程规划手续;3、需要拆迁的,拆迁手续;4、招标的工程应有《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不应招标的工程应有《施工委托书》和《施工合同》;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6、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7、委托监理手续;8、建设资金证明;9、《建设工程类别鉴定书》、《建设工程合同价登记备案书》。

  (二)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功能,在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由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进行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强执法监察。县城乡规划局和行政执法局要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类违法建设及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违法行为;县国土局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批地、用地行为;县住建局要加强建设管理,对于未取得质量安全、施工许可手续,或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严肃处理。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坚决履行土地管理第一责任人义务,严禁未经批准在本辖区内进行各类土地开发的行为。要建立良好的联合执法机制,对于未取得规划、土地、建设许可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罚,为村镇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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