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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机制

关键词:

鱼台县李阁镇政府

2013-10-15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人社部等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近期我市制定出台了《济宁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市实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机制。

 
        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费率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核定其在本费率浮动周期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1个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为2年。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支缴率及工伤事故发生率的升降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60%。具体浮动标准分五档:①工伤保险费使用率为零且工伤事故发生率为零的用人单位,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60%。②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小于30%,且工伤事故发生率低于统筹地区平均事故发生率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③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等于30%,小于10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④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等于10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对一次性因工死亡3人(含)以上的、拖欠工伤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率不下浮。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将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情形,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的计算范围。
 
        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后,每年将为事故发生率低、安全生产工作好的企业减少基金征缴1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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