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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

关键词:

鱼台罗屯

2013-10-17

 

我省出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
 
为切实做好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维护广大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对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
二是明确补助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原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和县(市、区)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对下补助比例平均达到30%,市、县级负担比例由各市根据各自实际具体确定。省、市两级补助经费向兵员较多、经济欠发达县(市、区)适当倾斜。资金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制定。2011年冬季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于2012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
 三是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职责。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严格落实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自觉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作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数据统计和上报、补助经费测算及具体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及时纳入预算、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落到实处,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平稳过渡、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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