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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了解的计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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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卫生院

2013-09-11

    一、现行生育政策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条件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二)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根据《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二、奖励扶助政策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 的,或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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