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 工作动态 > 执业兽医注册业务指南

工作动态

执业兽医注册业务指南

关键词:

鱼台县畜牧兽医局

2017-08-01

3708270102612
行政许可
兽医师执业注册
服务指南
鱼台县畜牧兽医局发布
2015-09-10
 
一、办理要素………………………………………………3
二、办理流程………………………………………………4
三、救济途径………………………………………………5
四、表单填写………………………………………………6
 
一、办理要素
事项名称:兽医师执业注册
编码:3708270102612
(二)实施机构。

 

(三)申请主体。

 

(四)受理地点。
(五)办理依据。
 1.《动物防疫法》(19977月通过,20078月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六)办理条件。
 注册执业兽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国家农业部颁发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身体健康;
3、具有与动物诊疗机构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七)申请材料。
 1、执业(助理)兽医师注册(备案)申请表;
2、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5、动物诊疗机构法人签字并盖章的聘用合同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咨询地址:鱼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鱼台县鱼新二路西首,联系电话:05376211652
 咨询电话:0537-6211652
 电子邮箱:yutaidongjian@163.com
(一)申请。
 窗口受理:鱼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地址:鱼台县鱼新二路西首,联系电话:05376211652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进行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到办理单位领取。本证有效期2年。
(四)流程图。
执业兽医师注册流程图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①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②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③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④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县畜牧兽医局兽医站明确岗位责任,责任到人,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及回复;
2)对网络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及恢复;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投诉渠道
鱼台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电话:0537—6211652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②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①鱼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鱼台县法制办公室,地址:鱼台县人民政府院内。
②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济宁市浣笔泉北路17号,联系电话:0537-2966466
四、表单填写。
兽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编号
 
姓名
 
性别
 
照片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学历
 
健康状况
 
手机号码
 
家庭住址
 
执业范围
 
执业机构
 
执业机构类别
 
执业机构
注册地址
 
执业机构法人
 
法人联系电话
 
邮编
 
执业机构电话
 
本人承诺
1.         本表所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2.         经注册后的执业兽医只能在一个机构从事兽医执业活动,且必须在注册地点和注册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3.         经注册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4.         执业兽医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5.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6.         执业兽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7.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8.         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须重新办理注册。
9.         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签名:              
 
                                               
注册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我要评论(114生活网会员可直接登录,如果还不是114生活网会员,请点击注册新用户!
  • 评论内容: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x

填写举报信息

提示:请填写您的实名信息,中国114黄页承诺对您的信息进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