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8270102613
行政许可
鲜乳收购许可
服务指南
鱼台县畜牧兽医局发布
2015-09-10
目 录
一、办理要素………………………………………………3
二、办理流程………………………………………………4
三、救济途径………………………………………………6
四、表单填写………………………………………………8
正 文
事项名称:生鲜乳收购许可
编码:3708270102613
(二)实施机构
(三)申请主体
(四)受理地点
(五)办理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六)办理条件
开办生鲜乳收购站,需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2.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3.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4.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5.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6.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七)申请材料
1、生鲜乳收购许可申请书
2、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3、冷却、冷藏、保鲜设施清单
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从业人员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7、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咨询地址:鱼台县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咨询电话:0537-6211285;
电子邮箱:yutaidongjian@163.com
窗口受理:鱼台县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地址:鱼台县鱼新二路西首,联系电话:0537—6211285。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进行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到办理单位领取。本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重新办理,办理途径与新办一致。
(四)流程图。
(一)投诉。
1.投诉事项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①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②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③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④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县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明确岗位责任,责任到人,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及回复;
(2)对网络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及恢复;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投诉渠道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②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①鱼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鱼台县法制办公室,地址:鱼台县人民政府院内。
②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济宁市浣笔泉北路17号,联系电话:0537-2966466
四、表单填写。
附件1:
开办生鲜乳收购站
申请书
申请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印制
申请书填写说明
1.提出此申请,说明申请人(奶站开办者)已了解相关法规规章对奶站的规定和要求,自愿接受有关部门合法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2.申请书应正楷书写或电脑打印,A4纸装订,并编制页码和目录,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字迹工整、印章清晰。
3.请随申请书附报以下材料:
(1)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2)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4)本站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等相关规章制度。
表一 基本情况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
申请人全称
|
|
法人代表
|
|
工商登记证号
|
|
业务范围
|
|
资产(万元)
|
|
年销售额(万元)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生鲜乳收购站基本情况
|
收购站名称
|
|
收购生鲜乳种类
|
|
收购站地址
|
|
收购地域范围
|
|
设计收购能力
(吨/天)
|
|
人员(个)
|
|
其中:管理人员
|
|
生鲜乳销售
方向
|
|
收购站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其他情况简述
|
|
表二 奶站设施设备清单
类 别
|
名 称
|
型式型号
|
数量(台、套)
|
备 注
|
挤奶设施设备
|
|
|
|
|
|
|
|
|
|
|
|
|
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设施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本页填不下可另附页。
表三 审核审批情况
申请材料审核意见
|
审核员(签字)
年 月 日
|
现场核查意见
|
现场核查结论:
年 月 日
|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终审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情况
|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
附件二:
生鲜乳收购站现场验收
核查表
奶站名称:
核查时间:
核查结论: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制
说 明
1.核查组由3-5人组成,成员应熟知奶业生产和管理相关专业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中组长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职务。
2.核查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对照现场核查实际,在核查细目表核查结果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3.核查项目全部合格的,核查结论为“通过”;不合格项目数少于5项(含)且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核查结论为“有条件通过”,需明确对不合格项的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并跟踪验证整改结果;不合格项目数超过5项,或者虽然少于5项但很难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检查结论为“不通过”,需在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申请和核查。
4.现场核查结束后,本核查表由组长交奶站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作为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依据。
表一 核查组人员及核查结果
核查组人员组成
|
姓 名
|
职务/职称
|
工作单位
|
签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核
查
组
意
见
|
总体评价
|
|
不合格项整改要求
|
|
核查结论
|
□通过 □有条件通过 □不通过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奶站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表二 生鲜乳收购站现场核查细目表
项目
|
序号
|
核 查 细 目 及 要 求
|
核查
方式
|
核查
结果
|
(一)
奶站设立、布局与设施
|
1
|
符合当地奶站布局规划
|
现场查看
|
|
2
|
固定的站(厅、场所)址
|
现场查看
|
|
3
|
站(厅、场所)与居民区、饲养场保持适当距离
|
现场查看
|
|
4
|
布局科学,挤奶厅和贮奶厅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
|
现场查看
|
|
(二)
环境卫生
|
5
|
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
|
现场查看
|
|
6
|
总体卫生状况
|
现场查看
|
|
7
|
站内环境整洁、无异味
|
现场查看
|
|
8
|
地面和废弃物及时进行清理、消毒
|
现场查看
|
|
(三)
设施设备
|
9
|
完好的机械化挤奶设备
|
现场查看
|
|
10
|
符合温度和卫生要求的贮奶罐
|
现场查看
|
|
11
|
完好的生鲜乳检测设备
|
现场查看
|
|
12
|
完好的冷链运输设备
|
现场查看
|
|
13
|
符合标准的计量设备
|
现场查看
|
|
(四)
人 员
|
14
|
具有健康证明
|
现场查看
|
|
15
|
具有奶业方面的基本知识
|
现场查看
|
|
16
|
人员相对固定,数量配备合理
|
现场查看
|
|
(五)
记录与质量
控制
|
17
|
生鲜乳收购记录建立及保存情况
|
现场查看
|
|
18
|
生鲜乳检测记录建立及保存情况
|
现场查看
|
|
19
|
生鲜乳销售记录建立及保存情况
|
现场查看
|
|
20
|
生鲜乳交接单保存情况
|
现场查看
|
|
21
|
挤奶和贮奶设备清洁、消毒记录
|
现场查看
|
|
22
|
牛群治疗用药情况记录
|
现场查看
|
|
23
|
不合格乳无害化处理记录
|
现场查看
|
|
(六)
购销合同
|
24
|
与奶农签订的奶源购销合同
|
现场查看
|
|
25
|
与乳品加工企业签订的原料奶购销合同
|
现场查看
|
|
(七)
规章制度
|
26
|
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
|
现场查看
|
|
27
|
奶站管理制度、防疫制度等
|
现场查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