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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注册许可业务手册

关键词:

鱼台县畜牧兽医局

2017-08-01

3708270102612
行政许可
兽医师执业注册
业务手册
鱼台县畜牧兽医局发布

 

 

2015-09-10

 
一、前言…………………………………………………3
二、审批要素……………………………………………3
三、审批流程……………………………………………4
四、投诉举报……………………………………………6
五、表单及文书…………………………………………6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及文书等内容。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名称:兽医师执业注册
 编码:3708270102612
(二)实施机构。
鱼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审批对象。
执业兽医师。
(四)审批依据。
1.《动物防疫法》(19977月通过,20078月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五)审批条件。
注册执业兽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国家农业部颁发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身体健康;
3、具有与动物诊疗机构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六)审查材料。
1、执业(助理)兽医师注册(备案)申请表;
2、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5、动物诊疗机构法人签字并盖章的聘用合同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七)审批证件。
    《兽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八)审批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鱼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1.接收。
窗口接收。鱼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窗口。地址:鱼台县鱼新二路西首,联系电话:05376211652
2.登记。
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台账。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进行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注册业务负责人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全面验收,审查合格的报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局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及时发放证件;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理由。(五)审批流程图。
执业兽医师注册流程图
    (六)决定公开。
    审批决定在鱼台畜牧网进行公开。
(七)归档。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鱼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鱼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明确岗位责任,责任到人,鱼台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及回复;
2.对网络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及回复;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五、表单及文书。
兽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编号
 
姓名
 
性别
 
照片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学历
 
健康状况
 
手机号码
 
家庭住址
 
执业范围
 
执业机构
 
执业机构类别
 
执业机构
注册地址
 
执业机构法人
 
法人联系电话
 
邮编
 
执业机构电话
 
本人承诺
1.         本表所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2.         经注册后的执业兽医只能在一个机构从事兽医执业活动,且必须在注册地点和注册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3.         经注册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4.         执业兽医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5.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6.         执业兽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7.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8.         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须重新办理注册。
9.         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签名:              
 
                                               
注册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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