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8270102615
行政许可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
业务手册
鱼台县畜牧兽医局发布
2015-09-10
目 录
一、前言…………………………………………………3
二、审批要素……………………………………………3
三、审批流程……………………………………………6
四、投诉举报……………………………………………8
五、表单及文书…………………………………………9
正 文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及文书等内容。
名称: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
编码:3708270102615
鱼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审批对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货主。
(四)审批依据
1.《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农业部令第6号)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五)审批条件
1、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2、 动物产品经产地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2)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3)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3、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1)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六)审查材料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检疫申报单
(2)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养殖档案(防疫档案)
(4)调运种畜禽的需提供《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5)畜禽标识
(6)屠宰检疫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畜禽标识。
(7)现场对调运畜禽活体及产品按检疫规程检疫。
(8)运输车辆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消毒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七天;赛马等特殊用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十五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期与当次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相同。
货主应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办理时限: 现场办理
(九)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收费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审批咨询
鱼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1.接收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检疫报检:鱼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申报点,鱼台县畜牧兽医局。报检电话:6211285。
(二)受理
1、审核。检疫人员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进行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鱼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人员对申请单位及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全面验收,并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写出验收意见。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官方兽医及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五)审批流程图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流程图
(六)决定公开
审批决定在鱼台畜牧网进行公开。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明确岗位责任,责任到人,畜牧局信访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及回复;
2.对网络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及回复;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
申请人
(单位)
|
|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
|
|
联系电话
|
|
动物检疫
|
动物种类
|
|
数量
|
|
用途
|
|
启运地
|
|
目的地
|
|
拟调运日期
|
|
强制免疫情况
|
|
申请人(签名)
|
|
申请日期
|
|
动物产品检疫
|
动物产品名称
|
|
数量
|
|
启运地
|
|
目的地
|
|
拟调运日期
|
|
申请人(签名)
|
|
申请日期
|
|
注:动物产品指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
|
检疫情况
|
受理人
|
|
受理时间
|
|
检疫情况:
检疫员: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