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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关键词:

鱼台县畜牧兽医局

2017-03-06

     为切实做好全县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畜牧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到2020年达到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功能定位要求。
    二、规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四)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五)因地制宜、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2014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2015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2008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2015年);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
    (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2011年);
    (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九)《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02年);
    (十)《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
    (十一)《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十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十三)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态济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济发〔2013〕18号);
    (十四)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3〕82号);
    (十五)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3〕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十六)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6〕17号)。
    四、区域类别及范围
    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适养区是指禁养区、限养区之外,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
    (一)畜禽禁养区范围
    1.县城及镇(街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县境内南水北调东线干线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指依法征收征用的工程用地范围)、保护范围(输水主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核心保护区)。
    2.文保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县城中心区域(范围:北起北三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东至东环路);滨湖新城规划区域(范围:北起滨湖大道,南至滨湖四路,西至惠河,东至东二环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规划区域。
    4.各镇街驻地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卫生区、新型农村社区、村庄住宅区。
    5.县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
    6.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7.东鱼河、西支河、老万福河、姚楼河、复兴河、惠河、新万福河两侧周边区域。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区域。
    (二)畜禽限养区范围
    1.县城及镇(街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县境内南水北调东线干线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禁养区外的周边区域;其他非直接入湖河流两侧周边区域。
    2.文保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外延500米区域。
    3.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北起北三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东至东环路禁养区以外区域);滨湖新城规划区域(范围:北起滨湖大道,南至滨湖四路,西至惠河,东至东二环路禁养区以外的区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所在地规划区域、村庄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4.主要交通干线。主要包括济徐高速公路、跨湖高速、237国道、枣曹线、鱼丰线鱼台段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畜禽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养区。畜禽养殖用地应尽量利用荒滩、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要求:(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3)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500米以上;(4)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县人民政府对以上三个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对三个区域作出调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全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细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具体界限,并予以公布。
    五、区域管理与控制
    (一)禁养区要求
    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对于已经建成的养殖场,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相关执法部门依法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二)限养区要求
    在限养区内,严禁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对限养区内已有的、选址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养殖场(小区)应当采取搬迁、转产、停养、合同到期不再延续等方式逐步退出,退出前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对养殖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小区)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无法完成治理或经治理仍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适养区要求
    1.在适养区内,积极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优先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循环养殖。现有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无法完成治理或经治理、改造仍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应逐步关闭退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牧共生互动、生态良好循环的生态畜牧业产业体系。
    2.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养殖用地备案、养殖场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②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④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⑤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六、方案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县环保、发改、财政、农业、国土、交通、畜牧、建设、规划、林业、水利、城管执法、文体旅游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落实,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国土部门负责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养殖用地进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建设、财政、交通、规划、农业、林业、水利、城管执法、文体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严格执法检查。国土、环保、畜牧、建设的相关部门要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和畜禽粪污整治的执法检查,坚决查处违反畜禽养殖“三区”划定、违法占地、未批先建以及养殖污染等行为。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执法联动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确保本方案的实施。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的养殖场(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典型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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