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政办:
省民政厅出台了《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决定在全省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一、发放对象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1.父亡母改嫁;2.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提供材料
1、困境儿童登记表
2、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3、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4、父亲的死亡注销证明,母亲的改嫁证明;
5、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6、村委会开具的情况属实证明,加盖镇街民政办章。
事项说明:
1、 “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智力或精神残疾的情形。
2、 “大病”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的疾病。
3、 “罕见病”是指符合本意见所列罕见病病种认定范围的疾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ett’s)综合征、苯丙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病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4、“母亲的改嫁证明”是指母亲改嫁的结婚证复印件;
5、“贫困家庭证明”是指城乡低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