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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

关键词:

鱼台清河人民政府

2015-01-23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
  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
  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县委组织部
  县编办 县财政局 县审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电视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任务
  (一)治理范围: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退职)人员。
  (二)治理内容和方法:
  1.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收缴套取的资金,机构编制部门核减相关编制。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包括停薪留职等实际未到岗上班情形),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要进行清退;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处理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要核销工资关系;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由单位按规定办理工资核销手续;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由单位立即报停或核减;
  (6)长期病假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的,按我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处理的意见》(济人社发〔2014〕30号)执行;
  (7)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违反规定领取工资、离退休(退职)费、津贴补贴和报酬的。
  以上“吃空饷”人员,自行为发生之月起多领取的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并上缴县财政;单位追缴不力的,由财政部门相应扣减其单位及主管部门经费,并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的责任。
  二、认真组织核查
  县、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分别成立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单位集中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集中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日常推进、宣传报道和督导检查。具体步骤为:
  (一)事前公告。集中治理前,县里通过电视、报纸、门户网站等主要媒体,各部门(单位)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事前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治理时限、范围、内容、方法及相关政策。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受理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537—6258168、6227328,举报邮箱:ytxckx2015@126.com。
  (二)自查自纠。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全面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参考内容见附件2),如实填写《“吃空饷”问题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自查报告和情况统计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编制内人员工资发放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接受干部职工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负责收集汇总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自查报告和情况统计表,经镇街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5年1月30日前报送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管理职能,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弄虚作假。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所属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
  (三)审核督查。审核督查由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要根据掌握的机构编制情况、人员基本信息、工资统发信息等,对报送的情况进行核查,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重点检查。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反馈。具体分工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业务分工,重点审核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务职级、工资待遇及兑现情况,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兑现情况;机构编制部门重点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在编情况及领导职数核定;财政、审计部门重点审核年度财政预算、核拨人头经费、工资统发兑现情况。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离休、退休人员福利待遇发放及享受遗属补助人员补助发放情况。
  (四)全面总结。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对“吃空饷”人员的清退、注销编制、核销(减)工资福利及追回多领部分等处理工作,清退资金应于2015年1月30日前退还县财政。要对集中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进行承诺(附件4),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2015年1月30日前报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治理后,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开展“回头看”活动,对各级各部门(单位)集中治理完成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仍存在或新发生“吃空饷”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查找机构编制、财经人事等政策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堵塞“吃空饷”问题的制度漏洞。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管、出”环节的综合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审计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地方财政收支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中,要把查处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快实现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相关数据与信息的共享和对接。
  (二)健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机制。机关事业单位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政策;严格人员考核管理,加大日常考核力度,防止因管理松懈造成新的人员在编不在岗问题;严格人事管理流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退休、亡故、处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环节的管理,及时修改或核销人员信息资料,并相应调整处理有关工资待遇。
  (三)完善督导检查机制。建立工资信息公示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采集、随时更新工作人员信息和工资信息,并在内部定期公示,对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完善专项督查机制,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创新举报方式,随时受理各类举报;加强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吃空饷”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并反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典型案例,通过媒体曝光并向社会公开治理结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把“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按照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要求,开展好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精心部署落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是集体责任人,要把这次集中治理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整改和加强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舆论宣传。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治理“吃空饷”问题政策宣传,为集中治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舆情分析,准确把握和落实有关政策,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相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注重把握宣传的口径和尺度,对采集的相关数据信息要按照规定程序整合后对外公开,防止信息失真、数据不实和各行其是。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开展集中治理工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中故意隐瞒不报、敷衍了事或者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从严问责、从重处理,不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并视情予以通报,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确保集中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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