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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镇沿省道、城乡主要道路沿街建筑墙壁粉刷和门头广告设置标准

关键词:

清河政府业务工作

2013-08-18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省道、城乡主要道路两侧沿街建筑外观效果和户外设置标准,打造城乡亮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鱼台县路域环境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沿省道、城乡主要道路沿街建筑墙壁粉刷和门头广告设置的标准》要求,按照整齐、协调、美观的原则,特制定有关标准如下:

一、外墙壁粉刷标准与要求

(一)粉刷颜色标准:原则为底灰上白,屋顶为灰色,体现鱼台滨湖水乡特色。

(二)粉刷高度、长度及其它要求:底灰高度以建筑室外地面向上1.0米,做到路段间相邻建筑上沿高度一致,长度与房屋长度一致。瓦檐以下为白色。在外露两侧山墙檐高处粉刷30厘米宽灰色线条,长度与山墙长度一致。

(三)已经县规划局审批的建筑外观效果,未按照批准设计方案粉刷的和擅自改变审批效果的,须按照原批准方案进行粉刷。

二、户外门头招牌设置标准与要求

(一)高度与长度标准

高度0.81.3米,门口顶部以上间距离小于0.8米的,一律限定为0.8米,长度与门面长度一致。

(二)实施要求

1、一条道路上的门头招牌,须统一尺寸、颜色,与楼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2、一店一匾。一门多店的应选用一块牌匾,多个名称的门头招牌全部撤除。

3、租用二楼及二楼以上作为经营场所的单位,只允许在一楼入口处设置一块单位名称指示牌。

4、除门头招牌外,不准在整幢建筑物墙面及楼顶设置任何广告牌匾。

5、门头招牌一律采用铝塑板、亚克力板、玻璃钢板和LED显示屏。

6、门头牌匾设置位置下沿至一层门口顶部,上沿至二层窗户;同一栋楼房的门头招牌贴墙设置,上下边缘高度一致,前后平齐。

7、欧式建筑、仿古建筑及其他特殊造型建筑的门头招牌应统一设计设置,其造型、规格、色调应与建筑物相协调,不得遮挡建筑装饰线脚及门窗线条。

8、各品牌专卖店、全国连锁经营店可按照加盟协议书(或委托授权书)规定的门面设计效果图进行设计,但设置尺寸要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

各设置单位要严格按标准执行,按本标准更新或新建的墙壁粉刷和户外广告设置须经清河镇政府城管中队包保人员现场勘验同意后,到县执法局办理设置手续。任何不经镇城管中队同意批准自行设置的,一律拆除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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