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经研究决定,启动我县2016年经济适用住房报名工作,现就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鱼台县城镇户籍居民(夫妻双方户籍中一方为农业户籍的,可由城镇户籍一方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为鱼台县农业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鱼台经济开发区或张黄工业园区有稳定工作,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并在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5年度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5)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或有机动车辆且购置价格在9万元人民币以下(含9万元);
(6)申请家庭无工商注册信息或有工商注册信息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万元);
(7)未申请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8)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9)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办法
申请人向县经适房管理办公室(县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无房户提交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材料,住房困难户提交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核实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填写《鱼台县城区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材料》。
三、申请期限
申请受理时间:2016年10月25日开始至11月8日为止。
四、申请地点
鱼台县房管局(县工业路西、京港汽车城)三楼,联系电话:6227956
五、审查认定程序
1、申请人领取材料后向户口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在其居住地、单位进行公示;
3、县廉租房、经适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由民政部门出具低收入家庭认定结果;
4、县廉租房、经适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房管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并视情况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六、建筑面积及销售价格
户型面积:80平方米左右;销售价格:政府指导价。
七、注意事项
1、年满男25周岁、女23周岁(含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未婚、丧偶、离异满一年且不带子女的,可作为单身申请人。
2、申请之日前1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3、对申请人以虚假、瞒报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没收非法所得,限期退回住房,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鱼台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公室 鱼台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