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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公积金是否属职工个人所有?个人拥有完全处分权吗?

关键词:

鱼台房地产管理局

2012-03-01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是由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所决定的。单位按职工工资的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实质是以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是国家和单位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其他合法所得一样,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有的人会这样说,既然公积金是个人所有,那就是自己的钱,我想什么时候提取就什么时候提取,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这种说法是对公积金个人所有权的一种误解。从公积金本质属性上说,属个人所有没错,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的所有权。
    其一,公积金不是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职工,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是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且存入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集中统一管理。
    其二,公积金具有专用的规定性,只能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就是只有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不得挪作他用。
    其三,公积金不能随个人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国家政策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统一运作、统一保值。
    其四,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权,在没有被公积金所有人以现金形式提取前,公积金所有人除按规定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它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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