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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鱼台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关键词:

鱼台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4-12-01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鱼台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审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
    鱼政办发〔2013〕2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张黄工业园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鱼台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

   
鱼台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根据《鱼台县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鱼政发〔2008〕33号)、《鱼台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鱼政发〔2008〕35号)和《鱼台县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鱼政办发〔2011〕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核工作应当坚持部门联动、信息交换、依法客观、公开公正,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县廉租房、经适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资格审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指导、检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相关工作。
    县房管部门负责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国土、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金融、保险、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申请人相关信息的审核、核对工作。
    第二章 审核方式和途径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经济状况审核可按照下列途径组织实施: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等得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信息及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等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
    (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
    (六)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申请人收入按申请之日前不少于6个月、不多于12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进行核定。对具备正常劳动能力而提供的有关收入证明明显过低且非失业保险救济范围的,一律按现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核对内容外,被审核申请人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或者对其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审核部门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七条 被审核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婚姻、房产、土地、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
    被审核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第八条 被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审核工作。
    第九条 房管、国土、民政、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与被审核申请人有关的信息:
    (一)拥有、使用或承租的房产、土地及其交易等情况;
    (二)婚姻登记以及享受社会救助、优抚抚恤及补助等情况;
    (三)户籍登记、拥有车辆等情况;
    (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缴纳和提取等情况;
    (六)个人、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
    (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提供情况。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镇街、经济开发区应当自申请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到县廉租房、经适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房管局)领取《鱼台县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材料》或《鱼台县城区廉租家庭申请审批材料》,并组织有关人员严格审查申请人申报材料,并对申请人提报证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于10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房屋、土地、收入及财产状况的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廉租房、经适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房管局)。
    第十一条 县廉租房、经适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县廉租房、经适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房管、国土、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信息核对。
    (一)车辆、户籍信息核对。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二)住房公积金信息核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三)社保缴费信息核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四)财产信息核对。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五)土地信息核对。国土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六)房产信息核对。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根据上述部门的核对、评估情况,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并于5日内将低收入家庭认定结果报县廉租房、经适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在《鱼台县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材料》或《鱼台县城区廉租家庭申请审批材料》上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第十三条 县廉租房、经适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房管局)自收到低收入家庭认定结果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5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县廉租房、经适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涉及低收入家庭核定的,经县民政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后,由县廉租房、经适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能证明审核结果错误的,不予准入登记。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被审核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向审核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作为出具审核决定的依据。
    第十五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建立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土地、收入、财产状况核对机制,并通过部门系统信息比对的方式实现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经济状况审查核对工作。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审核过程中获得的涉及被审核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审核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7日起施行,2018年7月16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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