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济房预监字[ ] 号
甲方:(监管银行)
乙方:(预售人)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行为,根据《济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位于济宁市 区 路(街),开发项目为 (小区) 号楼 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开立的监管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以下称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对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权力,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管。
甲方按照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为监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取业务。
一、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上述楼号监管账户,其名称
为: ,账号: 。(注:本账号是上述楼号在 (银行)范围内的唯一按揭贷款放款账户)。
1、甲方对监管账户应确认并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①监管账户的预留印鉴必须加盖监管机构印鉴,未经监管机构书面许可不得变更;
②监管账户内资金使用时,甲方必须按照监管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资金的划转和使用;
③监管账户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不得通兑;
④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⑤监管账户不得开通具有转账功能的网上银行。
2、甲方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①甲方须在每月10日前向监管机构送达监管账户上月对账单;
②监管账户被查封或冻结时,甲方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监管机构;
③甲方应配合“济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的使用;
④监管机构要求的其它与预售资金监管相关的工作。
3、该项目在甲方 (是 、否)办理土地抵押,抵押贷款放款账号: ;在甲方(是 、否)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抵押贷款放款账号: 。
二、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监管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三、甲方必须为本协议所列预售商品房的按揭贷款发放银行,甲方必须按照《监管办法》的规定,将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及时足额存入相应监管账户。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四、乙方有义务告知并协助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五、未经监管机构同意,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划转和使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如擅自划转、使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或监管不力的,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监管机构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的,按下列第 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向济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自 小区 号楼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完毕即取得《济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或经监管机构批准取消资金监管业务之日起终止。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间确需要提前终止的,必须在乙方签订新的《济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经监管机构同意后,本协议方能终止履行。
八、其它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并报监管机构确认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共计 页,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和监管机构各执壹份。
备注:本协议内容必须机打,填写内容均为黑体三号加粗字体。
甲 方 (签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乙 方 (签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账 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确认情况:
负责人(签字): 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