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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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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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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情况
2、建设工程基槽、建设位置、建筑立面、建筑层数、配套用房等配套设施落实规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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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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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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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每年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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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在鱼台县规划局官网公示,并向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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