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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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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规划局

2013-11-17

 

“一书两证”是对我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制度的通称,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依法审批的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规范,对各项建设用地和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使其纳入城乡规划的轨道。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宏观管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是通过计划管理和规划管理来实现的,只有将计划管理和规划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各项工程既有计划又符合规划地进行建设,以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将计划管理与规划管理有机结合的成功经验的总结。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曾数次联合发文,要求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参与下共同选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时,应征求同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这些规定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有利于计划和规划的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第30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这一条款正是将上述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体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1984年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正式规定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过多年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于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防止和减少违法占地是行之有效的。《城市规划法》在第31条和第39条中将这一制度具体化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该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这表明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它表现在,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申请征用、划拨土地的必备前提条件,它不可替代、不可超越。
  《城市规划法》颁布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尚未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按照现行的制度,出让或者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规划条件应当体现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者持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意义在于它能够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必须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保证修改后的用地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督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要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处罚违法建设活动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城市建设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城市建设档案的主要内容。
编自《建设行政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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