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临时建设《城乡规划法》在第44、66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建设单位向县级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二是县级规划部门对临时建设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予以批准;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三是建设单位在临时建设批准使用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县级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是建设单位在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县级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