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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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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规划局

2013-11-17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系统性、实践性、科学性很强的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为了把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搞好,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应当严格遵循下列基本原则来进行管理。
  (1)法制化原则对于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要严格依照《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管理。也就是要以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法则为依据,防止和抵制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行为,对一切违背城市规划和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法则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实搞好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做好这一点,就要求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工作,以《城市规划法》为中心和基本依据,尽快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能,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2)公开化原则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要公布实施,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改变,一切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还需要将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具体办法、工作制度、有关政策和审批结果以及审批工作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促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并公正执法,同时也可以使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运用社会管理手段,更加有效地制约和避免各种违反城市规划实施的因素发生。
    (3)程序化原则要使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遵循城市发展与规划建设的客观规律,就必须按照科学的审批管理程序来进行。也就是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使用土地和各种建设活动,都必须依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经过申请、审查、征询有关部门意见、报批、核发有关法律性凭证和批后管理等必要的环节来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审批工作中的随意性,切实制止各种不按科学程序进行审批的越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生。
  (4)协调的原则这包括两方面:一是要依据《城市规划法》,做好与相关法律的协调,理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关系,分清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避免产生矛盾,避免出现多头管理的不正常现象;二是要明确规定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做到分工合作,协调配合,防止越级和滥用职权审批的现象发生。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坚持协调的原则,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明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唯一职能部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安排和行政管理;二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审批权应当集中在市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能随意下放,其中有关法律性证书即“一书两证”的核发,则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5)加强监督检查的原则城市发展建设的长期性,决定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不间断的长期工作。要保证城市规划能够顺利实施,各级城市规划行政只管部门就必须将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加强监督检查,一是要做好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的批后管理,促使正在进行中的各项建设严格遵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二是要做好经常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各类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活动;三是做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严肃管理各种违法渎职行为,督促提高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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