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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
关键词:
通知公告
2012-09-04
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 ) |
各市、地、建委、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建[1993]410号《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附后)要求,现将我省制定的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交纳占道费。
二、占道费分施工占道和经营占道两类。经批准施工、堆放物料、停放车辆占用人行道的,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30元,占用车行道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50元,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经批准占用人行道设置的商亭、摊点,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50元,繁华地段每平方米每昼夜最高不超过1.00元,禁止商亭、临时构筑物及摊点占用车行道。占道设置广告的收费,另文制定。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工商部门管理临时占用道路设立的集贸市场和纳入公安部门的公共停车场,暂不交纳占道费。
三、占道费由各市、县的市级和县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统一收取。收取费用用于道路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其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占道单位和个人收取占道费或管理费。
四、占道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收费票据应使用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专户储存。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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