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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没有履行自身责任、义务可能会造成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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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013-04-09

 

       我国《保险法》的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一经生效,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违反其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投保人不注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就很可能拒绝赔偿。 

  比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有缴纳保费、维护标的的安全、在灾害事故发生时及时补救、损失发生后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等,但投保人特别要注意到自己所承担的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作为民商事合同的一种,对当事人诚信程度的要求和依赖远远大于其他合同,因此,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将面临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费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后还要履行通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的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我国《保险法》的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的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此,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发生变更,投保人一定要严格履行自己的通知义务。

  所以,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以及订立后,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才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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