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加强主动服务、创新服务、尽责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按照“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热情周到、尽责服务”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作风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一把手”抓班子成员、班子成员抓分管科室、分管领导抓分管单位的领导责任管理机制。各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作风效能建设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作风效能建设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条 全面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创新工作方法,讲求工作实效,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廉洁、高效、公正地执行公务,维护机关行政工作秩序 ,提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效能、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第四条 改进机关作风和提高工作效能工作, 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各科室要结合本处室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第五条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实现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廉洁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第六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能的办事原则,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七条 改进机关作风和提高工作效能工作,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机关各科室各负其责。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办事规则
第八条 机关各科室要自觉把本科室的工作,统一到全局中心工作上来,做到上策下行,政令畅通,确保工作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第九条 机关各科室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职责涉及不同科室的,为主负责的科室应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科室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贻误工作。
第十条 按照局“三定”方案职责范围,机关各科室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依法明确科室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实现任务到岗到人,责任到岗到人,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
第十一条 机关各科室必须倡导公开性、服务性和效率至上的工作原则,必须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及办事纪律和有关办事材料。具有审批职能的科室还应公示涉及审批事项的政策法规依据及承办人员姓名和审批结果等,并印制相关材料,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时,应无偿提供。
对前来机关办事的基层群众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要高度负责,热情服务,认真答复,有事即办,实事快办,难事帮办。
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事进度和结果,有关科室承办人应如实告知,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强化效率意识,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雷厉风行、不折不扣、尽心尽责。对关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全局、改善投资环境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十三条 机关内部对同一事项的办事程序须经过多个环节办理的,如行政审批、信访办理、政府采购、招接待等应采取“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机关各科室必须实行办事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以及本局已向社会公开承诺办事时限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实际尽快办理。
机关各科室对基层群众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并予以补办手续。但其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除外。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基层群众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向询问者告知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机关承办人应一次性向基层群众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出具回执并书面告知办理时限。
第十七条 机关科室在办理过程中确需管理相对人补正的内容,应在五日内告知。机关科室对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视为同意。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在在受理时或在规定的办事时限内告知不予办理及理由,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审批时效,做到“即办件”当场办,“承诺件”限时办,“急办件”快速办,全年窗口受理工作无差错、无有效投诉。
第十九条 文化综合执法单位,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要认真执行重大处罚抄报制度。
第二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请示报告、请销假、值班值勤、安全卫生、车辆使用、招待用餐、经费物资管理等规定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认真在岗履职。
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休假或其他原因两天以上无法上班的,要向本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不得“暗箱操作” 导致不公正行为或腐败问题发生,全年不发生一起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机关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指示应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上级机关和领导不接受的,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指示执行。
第三章 问责与追究
第二十三条 问责与追究范围,包括工作作风和态度、办事质量和效率、工作纪律和爱岗敬业、廉洁自律等。
第二十四条 机关内部因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扯皮、效能低下,基层群众、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该科室负责人应说明情况,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分管局领导责成纠正;严重违反本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提请局长会议决定追究该科室负责人及其直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给予诫勉教育:
(一)上下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无故不在岗或网上聊天、玩游戏等,经指出不改的;
(二)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入员不向基层群众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科室、联系电话的;
(三)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出具回执的;
(四)不让基层群众或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理进度和结果的;
(五)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无所作为思想的;
(六)工作作风拖拉、效率低下的。
第二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给予效能告诫 :
(一)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
(二)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四)刁难、训人、骂人等不文明行为的;
(五)对上级决定、指示不执行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政纪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通报批评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局支部负责局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工作,局办公室为办事机构,负责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日常工作,投诉电话为 6211399。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受本局委托,承担行政执法、管理职能的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鱼台县文广新局
201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