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增强领导班子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搞好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局领导班子参加机关党员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领导班子参加机关党员组织生活会,是指既参加所在党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的内容:
(一)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要根据机关党组织的安排,全面地总结、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情况,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要根据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来安排,一般要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思想统一、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五条 工作中遇到一些误会、沟通不够的问题或个别成员之间发生比较明显的矛盾,应及时召开生活会加以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每半年1次,全年不得少于2次。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会前准备工作:
(一)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将群众的意见加以梳理发给领导班子每个成员。
(二)主要领导事先碰头,根据征求的意见,结合班子的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
(三)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开展谈心活动。
(四)将准备情况向上级党组织作简要的汇报。
(五)围绕议题,选学有关文件和材料。
(六)发出通知,每个领导班子成员准备好发言提纲。
第七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的一般程序:
(一)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通报民主生活会会前征求意见情况。
(三)学习与议题有关的文件及材料。
(四)主要领导带头并引导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发言,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针对检查出来并需要继续解决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八条 双重组织生活会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因故缺席人员可以提前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应当邀请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党员和群众代表以及上级组织人员列席。
第十条 列席双重组织生活会的人员,对出席会议人员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上级党组织人员发现下级双重组织生活会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督促加以纠正。对走了过场的,要责令重新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