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记者从山东省潍坊市运管处获悉,潍坊市运管处近日对“使用失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处罚细化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而对于6月30日前申请换发证件,经审查合格的,将不予处罚。
经统计,截止2011年4月底,潍坊市失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共16917家。根据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四年,此类业户大部分属运输业务正常运行,但到期未换证;小部分属自动终止经营。为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同时提升执法可操作性,潍坊市运管处经过研究决定,对使用失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业户留出一定时间的缓冲,要求在6月30日前结合道路运输业户查验工作,到原许可证核发机关进行处理。同时要求各县市区运管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业户全面了解政策。另外,结合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和道路运输查(审)验工作,对业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将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