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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工作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关键词:

鱼台住建局

2017-07-05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
1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落实对标准实施的监督,工程项目各方主体从业活动是否符合国标、行标和地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2.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通过鱼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标准实施的监督,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2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活动)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检查有关企业和人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检查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3.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2004369号)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通过鱼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3
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检查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检查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3.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10月通过,20109月修订)第五条: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6.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档案调阅、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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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检查勘察、设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3.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4月通过,20109月修订)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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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物业管理活动监管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检查白蚁防治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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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检查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检查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行为;检查交易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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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1)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对城区在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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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对城区在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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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检查质量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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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以及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检查城市供水厂、城市供水管网等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建设等有关要求。检查城市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城市供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是否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006)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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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一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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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城市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检查建筑、市政施工、拆除施工现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及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企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山东省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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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第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建设活动依法进行。
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号)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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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4月通过,20109月修订))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施工图审查质量调审、信用评价、现场检查、应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动态核查。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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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注册建造师监督检查
 
检查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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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和注册工作不纳入
16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
 
检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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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和注册工作不纳入
17
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检查
 
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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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和注册工作不纳入
18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
 
检查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其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17号令)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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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运行及城市防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城镇污水处理、污水管网、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等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建设规划等有关要求。检查城镇排水与污水企业及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城市防汛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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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3月通过)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通过鱼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21
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9月通过)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通过鱼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22
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的监督检查
 
检查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墙材革新情况、重大建筑节能及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项目实施的规定,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11月通过)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6月通过,20097月修订)第七条:……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通过鱼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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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关企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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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建设行业现场专业人员、技术工人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关人员考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其从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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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备案监督检查
 
网签商品房合同是否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定期、不定期抽查、商品房网签系统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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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对单位或人个是否获得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批准;是否按规定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实地勘查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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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情况及建设开工手续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开工前是否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项目开工前,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
1.《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据第十三条第一款: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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