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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住建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关键词:

鱼台住房和城建乡设局

2017-05-12

鱼台县住建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事项及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及内容

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时限(工作日)

是否收费

备注

实施主体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县住建局

3708270102101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

    《建筑法》(199711月通过,20114月修订)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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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3708270102102

行政许可

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条例》(19947月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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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县住建局

3708270102103

行政许可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12月通过,20109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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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县住建局

3708270102104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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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3708270102105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2.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9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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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3708270102106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2.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9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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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3708270102107

行政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9月通过)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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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3708270102108

行政许可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9月通过)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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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3708270102109

行政许可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七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3月通过)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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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3708270102110

行政许可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3月通过)第三十一条: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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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3708270102111

行政许可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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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3708270102112

行政许可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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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县住建局

3708270102113

行政许可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月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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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县住建局

3708270102114

行政许可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线杆等设施审批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2.《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月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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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县住建局

3708270102115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月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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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县住建局

3708270102116

行政许可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条例》(1992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1月修订)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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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县住建局

3708270102117

行政许可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7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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