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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介绍

关键词:

团体业务

2012-12-19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介绍

第一部分  需求分析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基本保障制度的变迁、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和生活压力的加大,对各类企业和员工抵御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社会基本保险的原则是广覆盖、低保障,仅仅能够解决员工最基本的保障问题。因此,企业有必要为员工建立自主、完善的福利保障计划,以补充自身在风险抵御方面的不足。
意外、疾病等风险时刻存在于我们的工作、生活中,意外、疾病一旦发生,会给员工本人,员工的家庭以及所任职的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和影响。最大可能的转嫁、降低这些风险带来的影响,可充分体现企业对员工的悉心关怀。
目前,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经统计,全国综合医院人均一次门诊费用2002年较1996年上涨约一倍,2004年比2002年上涨了15%;人均一次住院费用2004年是1996年的2倍。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门诊和急诊费用,住院起付线以下费用,住院费用都规定了一定的自付额度,且一些药品和项目也不在基本医疗和常规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职工的个人负担。
企业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选择适合的补充医疗保险计划,不仅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在资金保值增值的情况下能够满足员工更高层次的健康保障需要,有效减轻员工的负担,是提高员工福利的有效手段。
结合我公司在员工综合福利保障计划方面的专业积累,我们建议贵公司以管理型医疗保险方式建立员工补充医疗保险计划,消除员工的后顾之忧。


第二部分  保障方案

一、方案优势:
1、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相关财税规定,商业医疗保险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税收优惠政策。贵公司所缴纳的医疗保险保费在工资总额4% 范围内均可以从成本中列支。
2、回报率高,增值快。市场上同类产品通常采取账户价值按银行活期储蓄利率增值的方式,账户价值增值速度慢。本计划账户金额按2.5%年复利增值,在医疗保障的基础上满足保值增值需求。
3、灵活的账户管理功能。本产品可设置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并支持两个账户的灵活转移。个人账户可以根据不同级别员工设计不同的赔付限额和每笔赔付的赔付比例;公共账户金额一方面可以作为个人账户的后备补充,另一方面还可以为员工提供重大疾病等定额保障。
4、保障范围全面灵活。该方案能够包含急诊、门诊、住院、体检、购药等所有医疗相关的责任,在贵公司同意的前提下,任何医疗相关的票据均可以作为理赔凭证。在保证保障范围全面的基础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贵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调整责任。
5、管理费低。基于互助互利,双方共赢的基础思路,我公司只收取少量管理费,极大缩减贵公司医疗管理成本。
6、交费方式灵活。可以定期不定期,定额不定额交纳保费。

二、方案概述:

差异化的医疗账户管理计划+人性化的医疗账户管理系统

1、医疗账户管理计划:
本计划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灵活设置每个被保险人的各类参数,例如免赔额、付比例、个人累计赔付限额、其他责任定额给付等内容,贵公司可以结合内部保险福利管理制度,通过差异化的保险方案,为不同层级人员进行医疗福利计划的分类管理。


2、医疗账户管理系统:
本公司将为贵公司提供最先进、最具人性化的医疗账户管理系统平台,该系统可提供医疗保险计划的基础查询和统计分析功能,通过该系统,贵公司相关部门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所有人员医疗赔付情况并进行统筹管理。同时,根据贵公司员工医疗管理的相关制度的需求,我公司可以对现有系统进行调整,达到和贵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无缝连接的效果,实现“专属方案,专属系统”。

三、方案说明:
1、投保范围: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能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成员。
2、保险期间:三年。
3、交费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交费。
4、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管理个人交费、单位代扣代交保费,单位交费归属个人的部分。其中个人交费和单位为个人代扣代缴保费归个人所有,单位为个人交费的权益归属比例由单位确定。
公共账户:用以管理团体交费尚未分配至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交费金额以及注销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时未归属被保险人部分。公共账户金额的分配权在单位。
5、账户收益:
本计划按照2.5%的年利率按天计息。账户余额为计入账户的保费和利息之和扣除理赔后的余额。
6、利息结算:
变动计息。账户价值发生变动的当天进行一次结息。
7、保险责任:
可选择下列保险责任:
门(急)诊医疗保障:对于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单位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障:对于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单位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体检费用保障:对于体检所发生的体检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单位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8、除外责任: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医疗或体检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非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7)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公共账户或按照其他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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